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人发〔2020〕26号
时间:2020/9/9 9:27:25|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年8月30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大力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的要求,立足临沧经济社会发展“三个阶段性特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规定,增强工作合力,扎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依法推进临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二、认真谋划“十四五”时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十四五”时期,国家层面将进一步完善针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的区域发展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要结合临沧实际,主动对接政策、主动衔接项目、主动谋划发展规划,补齐“十三五”工作短板,让“十四五”规划更贴近民族地区实际、更有利于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用好用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条例》关于民族教育、民族干部人才方面的政策,打牢基础教育根基,进一步降低放宽公务员招录、事业人员招聘门槛,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定向定岗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研究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
四、努力提高示范创建保障水平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创建工作保障力度。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专门机构,配齐领导班子,配备专职人员。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创建工作有机构协调、有人员管理、有经费支持、有抓手推动。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推动创建工作落地见效,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连同《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民族宗教委。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