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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9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牟洪操

时间:2020/6/30 9:09:43|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立法的必要性。当前,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单一、水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不健全,水环境安全隐患突出,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相对薄弱,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形势严峻,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干净水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将提高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此,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地方性法规,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的实际行动,也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强化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的依据。该《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根据《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办公室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整个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初稿起草阶段,主要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二是审查阶段,主要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二)初稿起草阶段。2020年2月18日,市水务局草拟《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2条,市水务局综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报审稿)。

(三)审查阶段。市司法局于2020年2月28日成立了《条例(草案)》审查领导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主要经过集中审核、征求意见、协调部门意见、实地走访调研、专家审查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一是集中审核,审查小组向司法局各科室法律专家发出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建议22条,修改完善后形成第1稿,2020年3月5日、9日、10日先后召开了三次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对《条例(草案)》作了3次修改,形成第2、3、4稿;

 二是协调部门意见,2020年3月13日组织市直15个相关部门30余人召开了部门协调会,收到部门意见建议23条,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第5稿;

 三是实地调研,3月18日至28日由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组成的4个调研组分别深入八县(区)对饮用水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收集到县(区)意见建议20条,根据调研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第6稿;

 四是专家审查论证,2020年4月15日邀请7名资深法律专家、14名市直部门专家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收到专家意见建议35条,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第7稿;

 五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2020年4月20日,市司法局召开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报市政府审定,2020年5月7日,《条例(草案)》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审查过程中,邀请了市人大、市政协提前介入此项立法工作,邀请市人大相关领导参与立法调研,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现场指导部门协调会和专家审查论证会。

  三、《条例(草案)》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框架为六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制定原则、纳入相关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水源保护区划定,共6条。主要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共 9条。主要规定了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护区的禁止行为,相关补偿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10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供水安全、应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应如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共2条。36条规定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外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37条规定本条例实施的时间。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案一并审议。

 附件:《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参考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一、《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参照《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编制。

 二、《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

 三、《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者为个人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照2017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7号)第六十条第四项及《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编制。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本条参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编制。

 四、《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取缔;

 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编制。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参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进行编制。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参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进行编制。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行编制。

 五、《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参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置对单位的处罚,个人罚结合我市情况暂定为1000元以下。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项定的,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条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编制。

 六、《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市内负有水源地保护管理责任相关组织的人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结合我市情况,设置对行政事业管理人员的处罚条款。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