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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8月30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肖天瑞

时间:2020/8/31 8:25:4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云南等13个省级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临沧等8个州市在全省率先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2018年10月9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目前仍在探索推进中,还面临诸如有的行政机关不了解、社会知晓率低、法律之间衔接不完善、行政、司法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相适应等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 来推动解决的问题。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既能依法监督和支持临沧检察机关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制度保障,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又能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推动法治临沧建设,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的过程

 2020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按常委会领导指示要求,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时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衔接,提出了指导意见,制定了工作计划,着手对决定(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多次组织讨论修改,严格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着眼管用实用可操作原则。征求了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意见。形成了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重点突出六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法治理念,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是围绕工作大局,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快机制建设,全力提供支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五是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支持,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有效推进;六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对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

(一)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

 针对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决定草案对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4+1”重点办理的案件范围 。同时,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符合我市实际的,如农业面源污染、大气、水体、土壤、国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

(二)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进行了规范

 针对当前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方式不尽一致,对公益诉讼证据的认识也不统一等情况。决定草案在坚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求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文件,突出公益诉讼证据特点,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取证方式以及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作了规范。

(三)规定了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

 公益诉讼要形成合力,需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决定草案对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一方管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处理情况应及时回复对方 。

 二是规定了监察机关在支持配合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干预、妨害、阻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公益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并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

(四)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办理

 决定草案区分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和诉前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分别予以规定。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

 二是规定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宣告和公告。规定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规定了公告送达以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 。

 三是强化了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明确了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等措施 。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