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1月2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左光荣
时间:2020/11/4 9:07:05|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8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条例(草案)》相关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条例(草案)》在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新闻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先后六次组织市人大各有关委员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深入部分县(区)开展专题调研。同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临沧调研指导《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
10月20日至21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情况和对《条例(草案)》的基本评价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一次审议中对《条例(草案)》共提出了79条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立足于当前实际需要,为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监管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全市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条例(草案)》,目标明确、内容基本齐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够完善、语言文字表达不够准确,行政部门职能职责、行政处罚设置不够适当等问题。建议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更多的针对可操作性、可执行性问题进行考量,使条例更贴合当前临沧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组织和基层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协协商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研究,对这些意见建议已尽可能地进行了吸纳,并体现在《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中。《条例(草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调整了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配置以及部分文字表述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编委办提供的相关文件,调整了议案稿中相关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能配置。同时,对行政部门职能职责表述不够清晰、精准的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了《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
议案稿设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第四章监督管理”,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调整充实到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保护措施中。因此,条例结构修改设定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在议案稿6章37条的基础上缩减1章6条,为5章31条。
(三)《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条款
1.第一章总则,由议案稿的10条缩减为8条。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修改:
一是根据生态环境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调整了第三条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表述。二是在议案稿第七条中增加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的内容,作为修改稿第六条。三是将议案稿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完善,删除了关于给予奖励的规定。
2.第二章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共有6条。本章主要是结合机构改革以及当前临沧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流程和现状,对议案稿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保护区的划定主体、程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行政主管部门更好执行、便于操作,也更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
3.第三章保护措施,由议案稿的9条增加为11条。主要作了以下六个方面修改:
一是将议案稿第四章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关于人民政府、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事项调整至本章,作为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二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成片桉树要采取措施,限期逐步实现替代”的要求,结合临沧种植桉树对水源地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实际和征求到的关于增加禁种桉树的意见建议,增加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种植桉树等轮伐期短的速生树种;已种植的,应当逐步退出”的内容。
三是对议案稿第十七条一级保护区边界和外围的保护设施设置进行细化,增加一级保护区“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等内容。
四是删除议案稿第十八条准保护区禁止行为第三项和第五项“(三)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五)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相关内容在有关上位法中已有规定;考虑到在具体执行中无法确定何为水源涵养能力低和对水质有明显不良影响的植物,且相关内容已在第十五条中予以规定,将第六项“种植水源涵养能力低和对水质明显不良影响的植物”的规定删除。
五是对议案稿第十九条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的表述进行修改:将第三项“从事网箱养殖、组织旅游等活动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表述删除,相关内容在第二十条已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增加“(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禁止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将议案稿第十八条第四项“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内容调整至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调整为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八项“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需要经批准才可进行,有缩小相关上位法适用范围的歧义,予以删除。
六是根据生态环境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关于一级保护区整治要求“无新增农业种植,严格控制化肥,并逐步退出”的规定,删除议案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使用化肥”的禁止行为。
4.第四章法律责任,由议案稿6条缩减为5条。本章主要是对照第三章中禁止性条款的修改以及有关上位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5.第四章附则,由议案稿2条缩减为1条。本章主要是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沟通,达成了共识。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涉及有关事项已向市委请示报告;修改情况也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附件: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