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11月2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时间:2020/11/4 10:57:4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杨鹏飞为组长的调研组,于9月23日至25日深入永德县、双江自治县对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开展调研,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永德县人民政府、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并委托其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所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20年1—9月,临翔区城市环境空气出现轻度污染天数2天,优良天数比例达99.3%(省考核目标97.9%);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27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年均限值。与去年同期相比,环境空气优良率上升2.9%,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下降20.59%;与2015年考核基准年同期相比,环境空气优良率上升5.6%,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下降15.63%。达到2020年省下达我市的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
2020年1—9月,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镇康县、永德县、凤庆县、云县县城环境空气出现轻度污染天数分别为23、11、9、6、3、2、2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91.5%、95.9%、96.7%、97.7%、98.9%、99.2%、99.3%,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未达到“美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7.2%的指标要求;2020年1—9月,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镇康县、永德县、凤庆县、云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分别为28、22、22、23、15、17、19微克/立方米,均未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年均限值35微克/立方米。
2020年1—9月,全市8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2152天,轻度污染天数58天,其中细颗粒物(PM2.5)浓度超标天数49天,占比为84.5%,臭氧浓度超标天数9天,占比为15.5%;全市优良天数2094天,8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率为97.3%。
(二)“六个百分之百”执行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按照《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六不准”部署要求,(不准开放式施工、不准车辆带泥上路、不准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土方),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分别设定“六个百分之百”监管机制,将扬尘治理工作与质量安全报监、起重设备安装、基础主体评定等工作有机衔接,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列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生产条件核查内容。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环境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三)农作物秸秆焚烧和利用情况。临翔区为有效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2020年区人民政府下拔秸秆禁烧资金55万元,专项用于博尚镇、圈内乡、南美乡和章驮乡秸秆禁烧收运收贮等综合利用工作。凤庆县明确秸秆禁烧重点巡查时限和全域实施禁烧,基本实现“不见火光、不见烟雾、不见黑斑”的管控目标。
镇康县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集中利用和全面推广,主要采取饲料青储和还田利用,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达86.3%,有效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粉尘。
耿马自治县把蔗叶蔗稍禁烧工作列入重中之重,在耿马镇、贺派乡、华侨管理区和四排山乡位于耿马坝区区域划定禁烧区,先行实施1—2年的禁烧,待蔗叶蔗稍等资源化综合利用措施基本成熟后再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禁烧工作疏堵结合,一是加强用火审批,禁烧区内禁止审批;二是推动蔗稍蔗叶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后续蔗地杀虫、杀菌、灭草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避免次生污染。
双江自治县通过饲养利用、菌菇栽培利用、还田利用等多种推广方式,积极探索引进秸秆加工及肉牛养殖等项目,拓展秸秆利用渠道,全县农作物秸秆总量为27.81万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18.11万吨,利用率达65.12%。
(四)大气污染源排查整治情况。临翔区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督促指导各类企业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规范管理汽车修理4S店、表面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令安装处理装置,降低源头污染;加大对违规上路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监控查处力度,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有序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2019年至今,淘汰517辆,任务完成率84.9%。
云县排查出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台,已全面完成拆除淘汰,不在建成区完成拆除淘汰3台;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对整治无望的2户企业进行取缔。凤庆县全部完成24座加油站国VI标准成品油置换和油汽回收治理和双层罐改造。
永德县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淘汰县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6台。2019年1月1日起,全县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镇康县整合搬迁类企业6家,升级改造类企业20家,对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建立管理台账,督促问题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处罚;对省级重点减排项目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督促整改,按要求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切实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镇康县水泥建材2000吨每日新型干法窑烟气脱硝系统投运率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40%,完善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淘汰县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台。完成16家加油站单层罐改双层管及油气回收改造,对县城及周边汽车修理厂进行整治16家,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沧源自治县深化省级生态文明县和美丽县城创建工作,关停县城周边水泥厂1座,白糖厂1座,电解锌厂1座,红砖厂3座,整治规范采石采砂场,关停12处作业点。在县城建成区内提倡使用新型能源,淘汰燃煤烧水锅炉63台,烧柴灶3317个。
双江自治县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企业8户;完成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16户;排查“散乱污”企业9家,主要问题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环保设施。通过现场督导、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措施,9家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全县列入淘汰锅炉11台,已完成改造7台,正在改造4台。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广使用电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
(五)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临翔区发出整改通知51份,去年8月以来针对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处罚金额91万元;至今年5月底,检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3442车次,处罚164车(次),罚款金额16.74万元,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云县现场执法检查213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76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起,发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4份;依法依规办理环境信访案件42件,办结率100%,未发生大气污染问题。
凤庆县立案查处涉气环境违法案件1件,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1份,罚款10万元;开展农业执法检查5次62人次,林业处置火情37起,行政处罚37人,有效遏制大气污染。
永德县实施环境现场监察261次,出动监察人员793人次;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2件,其中,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5件,均为“限产停产”案件,罚款金额73.3万元。
镇康县开展现场检查130余场次,处理群众举报20起,查处环境污染案件1起。双江自治县实施现场检查76次,出动执法人员228人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7件,罚款46.75万元;受理办结信访案件38件次,达到处罚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的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0年,除临翔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与2019年和2015年同期相比有所改善外,其余7个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均出现下降,历年环境空气质量最好的凤庆县城也出现2天污染天气;沧源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下降最为突出,上半年出现轻度污染天数11天,比2019年增加8天,变差幅度高达266.6%;污染天气最多为耿马县城已有23天轻度污染天气。
沧源、耿马2个县城的空气质量优良率全年已达不到“美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7.2%的指标要求,其余4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虽好于去年同期,但与考核基准年2015相比总体下降。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严重不足,人力、物力、财力都难于适应统一监督管理要求;大气污染源解析及市级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回购”等资金难以落实。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有差距。一是生态优先意识树得不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有差距。二是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发动不充分,干部群众知晓率低,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整治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尚未全面完成,如永德县尚未整改完成3个。
(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有差距。当前,全市正迎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房地产建设等一批重点工程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是临沧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跨越,但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砂石料场建设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工地现场100%围栏、工地材料堆放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出入工地运输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车)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完全落实相关防尘、降尘和抑尘措施。
如8个县(区)不同程度存在着工程车辆带土作业运输,在道路扬尘治理中,风力、机动车辆碾压或人为活动作用下,多次扬尘混合,进入空气环境中形成不同粒度分布的颗粒物,导致空气质量下降。
(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差距。部分实体企业环保意识差,重发展、轻环保问题依然存在,污染治理主动性差。部分干部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空气污染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垃圾不分类,乱丢乱扔,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难度大。
(四)油烟污染治理有差距。全市8县(区)的住宅小区、街道餐饮、露天烧烤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机制缺失,大量的油烟弥漫城市周边,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空气。
(五)农作物秸秆焚烧管控有差距。根据国家和省专项督察组实地督察后均判定扬尘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工地、城郊道路及秸秆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在全市范围内难于杜绝,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耿马、永德、沧源等县最为突出。
(六)工作没有强合力,严格执法有差距。从全市各县城周边情况看,各种生产、生活废弃物乱堆乱放现象突出,对采石、采砂企业治理整顿有差距,有的企业不履行违法处罚决定,各部门在联合执法查处上没有形成强大合力、震慑力。
(七)城市道路保洁有差距。各县(区)城市道路清扫、洒水作业多集中在城市中心,而交通相对不便、公共区域交织区、居住小区、城市周边社区等城市道路保洁有差距,没有落实好清扫制度,洒水降尘没有形成常态化,盲区较多,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制扬尘工作不到位,城市周边社区及居民等待观望思想严重,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八)工作机制没有理顺和完善。一是市、县(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没有配齐,工作力量上顾此失彼。二是生态环境治理资金保障有差距,有的县(区)长期占用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影响项目进程及后续项目向上争取。
三是专业监测机构、设备、人员严重不足。目前,全市具备空气质量检测资质共两家,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环境监测站,其余县(区)均不具备监测资质,无设备、无专业人员。四是市、县(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人员没有配齐配强,执法力量薄弱。
三、工作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树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要坚决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国家、省、市出台颁布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的实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生态环境治理人人参与,共治共享。
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类环境主题活动、绿色创建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动员公众参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态环境意识和对空气污染的危害性认识,营造共建共享的氛围。
四是要深入细致查找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抓细抓早抓落实,要开展好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回头看,做好查缺补漏工作。
五是要把8县(区)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纳入市级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要把各部门职能任务纳入部门考核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用最严厉的法治手段加强对全市县城存在的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企业污染排放等大气污染各类问题整改和治理,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坚持标准,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六到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对城区及周边企业、建筑工地和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等项目进行巡查检查,确实做到工地现场100%围栏、工地材料堆放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出入工地运输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三)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一是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体系挂钩机制,在全市建立健全企业与环境保护信用体系挂钩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网格化建设,高效发挥基础网格监管作用,让那些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生态的企业无处藏身。二是要严格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生态环境意识,突出整治城乡结合部,杜绝垃圾乱丢乱扔现象。
(四)明确油烟治理监管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住宅小区、街道餐饮、露天烧烤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机制,明确主体责任,杜绝监管缺失,抑制油烟污染城市环境空气。
(五)农作物秸秆焚烧管控要到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农作物秸秆焚烧严格管控,特别是对县城周边、重点乡镇进行严管严控,做好农作物秸秆科学有效利用,杜绝因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环境空气。
(六)工作强合力,执法要从严。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形成强大合力,把工作重点放在县城周边涉气污染源整治。
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对城区周边企业、建筑工地和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等项目进行巡查检查,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沧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省级考核目标。
三是要充实配强执法力量,用法治的铁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案件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姑息迁就。对不执行违法处罚决定的部门、企业、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形成震慑力。
(七)城市道路保洁常态化。各县(区)城市道路、街道小巷清扫、洒水要制度化;交通相对不便、公共区域交织区、居住小区、城市周边社区要健全完善落实好清扫制度,洒水降尘形成常态化,要充分发动城市周边社区及居民参与清扫保洁行动,杜绝盲区盲点,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八)理顺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责任担当。
二是要保障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不得长期占用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拨付要及时到位,不能影响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进程、使用及后续项目向上争取。
三是要健全完善专业监测机构、配备监测设备、配备有监测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要配齐配强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人员,强化执法力量,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