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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8月30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左光荣

时间:2020/8/31 8:20:24|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修订草案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8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相关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在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新闻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先后四次组织市人大各有关委员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召开修改座谈会,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同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到临沧调研指导条例修订工作。

 8月11日至12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将“条例修改草案”更改为“条例修订草案”,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情况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基本评价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一次审议中对条例修订草案共提出了10条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立足于更好地保护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找准保护与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建议本次修改更多的针对可操作性、可执行性问题进行考量,使修订后的条款更符合当前临沧发展的实际。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目标明确,内容基本齐全,体例结构合理,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个别语言文字表达不够准确、行政处罚设置不够适当等问题,建议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情况

(一)调整了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配置以及部分文字表述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市委编委办提供的相关文件,调整了《条例(修订草案)》中相关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和在南汀河保护管理中的职能配置。同时,对法规条文中表述不够清晰、精准的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

(二)对第一章至第五章作了部分修改

 1.第十六条第一款:“因国家、省和市立项审批、核准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中,基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均需审核、批准才可建设,将“立项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表述修改为“审核、批准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同时,删除了列举的“交通、水利等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第二十条:征收、征用公益林地为国家行为,在条例中不能以禁止的方式进行规定,删除了“禁止征收、征用南汀河流域内公益林地”的表述;“因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单独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

 3.第三十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增加了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的情形,规定为“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增加了“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的前提条件。

 4.第三十二条:参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单位和个人从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是否影响生态流量下泄的幅度难以界定,本条在修改时特意强调是“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行为。同时,因南汀河干流及部分支流小电站较多,常常出现因电站发电、取水导致河水断流的情况,增加了“如果河流来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河道来水必须全部下泄”的规定。

 5.第三十九条:“河道采砂许可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是不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因此,将第三十九条中“河道采砂许可”修改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修改为“不得超过三年”,即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以是半年、一年、两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对法律责任部分处罚条款、处罚数额、处罚幅度等依法作出规范设置

 1.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对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本着“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不重复规定”的原则,删除第四款的处罚方式,将第四款、第五款的法律责任合并表述为“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同时,运用立法技术上的“条文对应表述法”,将第四十三条的表述方式进行调整,规范设置其罚款条款。

 2.第四十五条:是对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设置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先引述法规中对应序号的违法行为,再表述所给予的相应的处罚。第一款参考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表述修改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一款、第四款的相关内容合并作为增加的第二款,引述对应的违法行为,并参考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置“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责任。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表述的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处罚,调整至第四十五条,单独作为一款,并规范相应的执法主体。

 3.第四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理,对条文中的监督处罚对象、违法行为、文字表述等作了相应的修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第二十九条:在调研、论证修改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等,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南汀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50米的规定有争议,认为南汀河流域可利用土地资源有限,河道管理范围规定过宽,会影响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建议缩减南汀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法制委员会认为:南汀河的保护管理事关临沧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临沧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面对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资源被破坏,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地,河道断流、河水被污染等突出问题,规定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为50米是必要的,只有这样规定才能实现南汀河流域“山变绿、水变清、景变美、民变富”的立法目的。因此,《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中关于第二十九条南汀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内容未作修改。

 2.第三十条:考虑到第二十九条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为处理好南汀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解决好城乡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法制委员会重点对第三十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这样修改,是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的,对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50米范围内的限制性规定在第三十条作了变通规定,使得河道管理范围有所突破。

 3.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组织和基层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协协商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研究,对这些意见建议已尽可能地进行了吸纳,充实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中。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沟通,取得了共识,并向市委请示同意;修改情况也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附件: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略)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