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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9年10月25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时间:2019/10/29 8:15:52|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常委会副主任施志胜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成员的调研组,于9月16日至19日分别深入到云县、永德县、双江自治县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同时请临翔区、凤庆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开展调研并上报调研情况。

 调研组通过走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走访乡村、企业、群众、查看公益诉讼案件现场等形式开展调研,调研结束后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以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展为期二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临沧市检察院及八县(区)检察院是试点单位。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公益诉讼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和“落实、稳进、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临沧绿色发展战略,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截止今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990件,立案98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82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所办案件中,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383件,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12件,英烈保护类案件1件,国土出让类案件5件,食药监督领域案件581件。

 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88.06亩,拆除澜沧江流域非法网箱养殖面积318.33亩,治理有污染隐患的水源地面积32068.45亩;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有资产87.26万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300余万元;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关停3家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350余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督促3家未建设环保设施的企业和2500余家网络餐饮生产企业进行有效整改。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高位推进

 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切实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市、县(区)检察机关均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临沧实际,及时制定出台了《临沧市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向党委、人大进行汇报工作,争取得到党委、人大及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018年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题汇报,对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了公益诉讼作工作高位推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沟通协调,注重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成效

 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根本目标,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公信力和行政执法权威,避免机械办案、教条执法。2017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2件,按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982份。其中,956件检察建议均得到回复并落实到位,取得了良好监督实效。

 如:2018年,临翔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临翔区多个乡镇、街道存在垃圾随意倾倒、随意焚烧影响村民生活及周边生态环境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与各个乡镇、街道进行沟通交流后,依法发出检察建议10份,均得到及时回复和有效整改,有力推进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三)强化监督实效,全力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穷尽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仍未能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如:2017年,双江县检察院办理的石某某、李某某、李某三人非法毁林开垦忙安林场国有林地案,因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履职到位,双江县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县林业局收到判决后及时采取了栽种树苗等植被恢复措施,使46.55亩国有林地得到保护和修复。

 再如,2017年,永德县检察院办理的永德某地产开发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规划局)出让土地价款未全部缴纳案,出让总价款为3500余万元,该公司仅缴纳2300余万元,近1200万元一直未缴纳。经诉前程序,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将欠款全部追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永德县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后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行了判决内容,追缴了全部欠款,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四)突出监督重点,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等领域保护为重点,及时开展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2018年5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澜沧江、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澜沧江、南汀河流域非法网箱养殖、非法采砂、污水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

 截止目前,全市共立办公益诉讼案件306件,其中,非法采砂采石案件280件、非法网箱养殖案件25件、污水排放案件1件。通过专项行动使澜沧江、南汀河流域非法采砂、非法网箱养殖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有力维护临沧的生态环境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的情况;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还缺乏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工作中主动配合少,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二)公益诉讼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和监督范围有待进一步探索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监督覆盖范围、工作流程等尚在探索和制定之中, 工作中,无论是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操作,都还存在一些有待探索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与行政机关全方位沟通协调、协作配合还存在一定差距,公益诉讼线索收集难、调查取证难等现象仍然存在,适格主体和监督范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公益诉讼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较广,现有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新要求,沟通协调能力、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庭审应对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经费保障能力等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党校及有关媒体沟通协调,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让公益诉讼相关知识进党校、进社区、上媒体,全方位地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报道工作,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率;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二)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优化司法权配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职责,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确保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效果。

(三)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以联席会议、会签文件、案件双向咨询、协助调查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实时掌握行政执法动态,及时掌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增强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等制度。

 二是要建立与监察委和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与反馈、联合执法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质量和效果,共同督促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法治权威。

(四)强化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好提起公益诉讼的保障问题

 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公益诉讼办案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不断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应缴入责任地所在财政部门,专款专账管理,依法依规使用”等相关规定,建议市、县人民政府将公益诉讼办案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