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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4月30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国荣

时间:2019/5/5 10:16:35|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临沧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进行专门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体现。近几年来,临沧市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事业,先后组织实施“洁净临沧”行动、“新家园行动计划”、“美丽家园建设”工程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临沧市中心城(主城区)、双江自治县、沧源自治县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镇康县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凤庆县于2019年3月15日经省级专项考评,有望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

 随着临沧市城市绿量不断增长和绿化品质逐年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城市绿化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园林绿化机构职能弱化,现有依据和标准无法指导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临沧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出台城市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在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专家咨询、修改的同时,参考借鉴了省外南京市、厦门市、福州市等有关州市和我省昆明市、普洱市、玉溪市等地相关立法经验,按程序报审,程序合法;相关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符合本市实际,法律依据合法。

 条例草案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相关行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能职责和权利与义务,具体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措施及其保护、管理制度和要求;法律责任规定基本完备,处罚条款设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程序易于操作、有效、便民、管用、适用。综上所述,条例草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实际需要。

 二、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等情况

 为加快推进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立法工作,根据2018年11月27日中共临沧市委常委会第76次会议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的决定和《临沧市四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排,力求制定出符合临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调研情况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立法调研组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先后开展了市内外立法调研工作。其间,先后赴南京市、厦门市、福州市、昆明市、普洱市、玉溪市开展了城市绿化及立法调研工作。调研了17个城市的绿化管理工作及立法工作经验,召开了17场座谈会,参观考察了88个绿化现场(包括城市道路、街道、广场、公园、生态廊道、绿道、湿地等),为起草出台《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先后听取93个部门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根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报告》掌握的城市绿化中的数据分析以及通过多次共同探讨研究,有针对性的突出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在此过程中,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先后6次指导文稿起草组对《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文本内容、体例结构进行修改。

(二)条例草案的论证、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本着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落实的工作理念,对草拟的条例草案(草拟稿)、(征求意见稿)参与组织讨论修改,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立法起草组广泛征求县(区)、部门、专家等意见建议,共梳理意见建议235条,充分论证后,做到应纳尽纳,对文本内容进行了12轮修改。

 严格按照程序,对草拟的《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组织讨论,2019年1月18日,起草组认真组织住建局的科室对文本进行专题研究;1月22日,征求县(区)住建部门的意见建议;2月13日召开市直15个部门座谈会;2月28日召开住建局局务会讨论研究;3月7日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住建局召开专家咨询会;3月8日召开部门论证会。文稿起草组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文本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两次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基本形成《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

 3月13—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鹏飞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到省人大环资委、财经委汇报工作,就《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起草组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又进行吸纳、修改完善,形成《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

 4月21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4月23日,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议案稿进行逐条专门审议。会后,整理研究专门审议的意见建议,并对条例草案(议案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三、对条例草案规范内容的评价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体例结构合理。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规划先行的原则。明晰了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对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和绿化监督的权利作了规定。明确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批程序,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划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事先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或者补建面积不足的,应当缴纳绿地建设费用。

 四是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明确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竣工后,未通过规划绿化核实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

 五是为了兼顾乡、镇,各类园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在附则中专门规定“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是条例草案明确设置行政执法主体。条例草案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本条例草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均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体现既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又加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原则,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议案)比较成熟,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目录部分

 第一章 总则

 1.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三)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相应调整;”中的“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的标点符号分号修改为“逗号”。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2.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合理配置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乔木、灌木、果木、地被和花卉,优先选用市树红椿、市花三角梅和本地果木等特色乡土树种。”中的“合理配置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乔木、灌木、果木、地被和花卉,”“灌木”之后的“果木、”二字删除。

 3.第十七条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在“建设”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4.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5.第二十一条 “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分别报送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6.第二十二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7.第二十三条“鼓励对已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屋顶绿化、挡墙绿化、坡面绿化、护坡绿化、桥梁绿化、墙面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墙面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绿化建设”中的“建设”二字删除。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8.第二十六条 “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公园绿地、市政道路、广场绿地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代理单位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由”字之后增加“项目”二字;

 9.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单位需要调整规划减少绿地的,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建设单位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或者补建面积不足的,应当缴纳绿地建设费用。”的“因建设单位需要调整规划减少绿地的,”在“因”字之后增加“项目”二字;在“因建设单位占用绿地的,”的“因”字之后增加“项目”二字;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10.第二十九条 “ 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在“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或者划拨时”后面增加“,”。

 11.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因同一工程需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或者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者移植大树、大修剪超过10株,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大修剪超过10株,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2.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居住区绿地平面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建设单位”之前增加“项目”二字。

 13.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树木的经济价值单株超过5万元的,按其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中的“按其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将“3”修改为“5”。

 14.第四十一条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树木、花草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的罚款;将“花草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的罚款”修改为“花草的价值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损坏设施价值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将“2”修改为“5”。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略)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