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临沧市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7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黄永刚
时间:2020/12/27 21:15:35|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关于制定临沧市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9年10月25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会议修订)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章规程》(2019年10月2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部分内容与《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不相统一,已不宜继续施行。
为了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的体例不分章节,以条款式结构成立,共制定三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本办法概括性条文,视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依据、范围、机构、原则和要求。在《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报备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主要规定报备的主体、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审查职责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主要规定审查程序、审查时限和基本方法。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主要规定审查处理的基本方法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主要规定工作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视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办法施行的时间和原办法与规程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