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6月29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世吉
时间:2020/6/30 9:15:23|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自收到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由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针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专业性开展专门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具有充足的立法依据。按照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经报请市委同意,制定《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确定为2020年的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的起草制定过程符合《立法法》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相关要求。
《条例(草案)》六章三十七条的法律条款,是严格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草案)》的制定具有充足的立法依据。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具有充足的立法理由和现实需要。当前,正值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绝对贫困已消除,“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得到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饮水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
目前临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少且较为单一、水量不足或枯竭等问题日益突显,存在饮水安全隐患,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相对薄弱,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弱、监管弱,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质量安全高度关注,但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不高。
针对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临沧人民的饮用水安全,提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来加强管理的议案。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的制定将为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也将进一步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监管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全市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制定《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理由是充分的,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解决临沧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条例(草案)》制定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专业性
(一)《条例(草案)》的合法性。一是农业农村委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条例(草案)》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符合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授权规定。
二是我委认为该《条例(草案)》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该《条例(草案)》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借鉴参照《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对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确定、保护区划定、保护的重点、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是立足临沧实际对上位法的具体细化。经查阅和论证,比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二)《条例(草案)》的可行性。农业农村委认为《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于当前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考虑了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同时借鉴了省内外其他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拟定的制度措施明确具体,比较符合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需求。
《条例(草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保护、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草案)》的专业性。通过认真对照上位法、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农业农村委认为《条例(草案)》的结构合理,法律关系清楚,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的职责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临沧实际,提出的禁止行为、确定的处罚部门、处罚措施和罚款限额符合有关规定,该《条例(草案)》拥有一定的专业性。
三、《条例(草案)》的专门审议情况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临政发〔2020〕19号)文件,于2020年5月29日报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专门审议办法》的规定,提前介入,提前参与,积极参与起草部门组织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及时掌握条例起草的工作进度,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前进行论证。
5月29日,发出《临沧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征求<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函》,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征求意见建议。
6月9日至12日,由常委会杨鹏飞副主任带队,组成两个调研组到临翔区、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和双江自治县开展专门审议调研,委托耿马自治县和沧源自治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
6月12日下午,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调研情况报告和各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
6月19日上午,组织召开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专业性进行专门审议,提出专门审议意见报告。对征求的和调研座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论证,提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四、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条例(草案)》共设6章37条,包括: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体系结构合理。
6月19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审议《条例(草案)》,认为起草部门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在工作机制、确认程序、保护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给予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范围,提出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划定,对保护区实行了最严格的保护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的制定符合临沧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五、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通过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开展《条例(草案)》专门审议过程中,共征集到意见建议61条,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意见建议
一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范围需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2018年修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不少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水务部门的规定,供20人以上的就可称为集中式饮用水。建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进行再调研、再讨论。特别是对条例第三条的表述再论证、再分析。
二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再具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最低下限,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再明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应将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纳入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第八条的相关涉及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相应修改。
四是对《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确定的禁止条款,建议结合临沧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
五是第四章监督管理建议作调整,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可在政府的实施意见中来明确。
(二)对《条例(草案)》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
第二条中“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所设地方人民”后加“政府”两字。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部门名称统一用市委编办提供的简称。
第八条第四款中的“鼓励”改为“应当或必须”。
第二章第十一条最后一句应改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
删除第十二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修改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三):“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它植被” 修改为:“破坏森林、林地、林木和湿地”。
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款中“以下的罚款”中的“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项的,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项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议删除“市内”二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