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会议

关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在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根毛

时间:2017/12/26 15:02:17|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及修改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07年10月11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此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但现行的备案审查办法中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作出规定。

 为此,2017年6月2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同意,成立了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同时,起草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报请市委同意,并经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八个部分二十二条。

 第一部分:《办法(草案)》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制定《办法(草案)》的目的、依据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二部分:《办法(草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适用本办法进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统一受理、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部分:《办法(草案)》第五条。明确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

 第四部分:《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时限及要求。

 第五部分:《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制定机关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的要求。

 第六部分:《办法(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流程、方式和处理意见。

 第七部分:《办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对于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处理方式。

 第八部分:《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请予审议。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