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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4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龚文军

时间:2018/6/4 14:06:04|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议事规则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11月27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实施后,对于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我市人大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大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第五次修正;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2017年1月2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省立法条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很有必要对《议事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不断助推人大常委会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关于修改过程

 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综合吸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秘书长会议讨论研究,并提交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议事规则修改的总体思路

 在修改过程中,以《组织法》《监督法》《立法法》《监察法》等法律为依据,以突出议事为重点,遵循增强可操作性、注重监督实效性为修改的总体思路。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又不过多重复法律条文,特别是常委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明确的,就不再重复;既有选择地保留或删除部分内容,又注重总结近年来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力求使《议事规则》更简洁,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关于议事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提交审议的《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修改为八章二十八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增加了《监督法》。

(二)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增写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容,切实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删除原《议事规则》第三条。

(三)将原《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删除原《议事规则》第五条。将原《议事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为确保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质量,在第五条增加第二款。在第七条明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列席人员不再一一列举。删除原《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将原《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八条,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纳,明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专人做好记录”,便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将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修改为第九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删除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将原《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根据《监督法》《监察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第十一条,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的机关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目前虽然《监督法》《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还没有规定,但《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参照《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根据《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增加第十二条。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增加第十三条。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组织法》第五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不必要再赘述,删除原《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五)将原《议事规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表述的内容重新进行归纳,归纳为第十四条。并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加听取“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第十五条,有利于提高工作报告的质量。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

(六)将原《议事规则》第五章“质询”修改为“专题询问和质询”。根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第十七条,其中可以对其开展专题询问的对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依据是《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了受质询的机关“市监察委员会”,依据是《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删除原《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七)因无法律依据,删除原《议事规则》第六章中的所有内容。

(八)将原《议事规则》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删除原《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增加第十九条,有利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提高发言质量、审议质量。将原《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并对相关内容作修改。删除原《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九)根据近段时间的工作实践经验总结,增加“第七章,议定事项的办理”内容,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就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加强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办理、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公开、会议纪要的编印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实效。

(十)将原《议事规则》第八章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明确“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一并审议。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2004年11月27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 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会议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组成人员不得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并在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请假。

 第五条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类材料,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按程序送审,在会议召开2日前,报请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5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专人做好记录。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在举行会议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举行2日前将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有关机关应当提供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工作报告稿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征求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回复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组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准备意见建议,确保发言质量。

 第二十条 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事项采用电子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决定后,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会上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将报告印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和督办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或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印。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建议修改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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