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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4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马加能

时间:2018/6/4 12:42:58|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实现城乡清洁,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临沧的目标,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补齐环境卫生的短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幸福感。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统筹部署,组织实施了“洁净临沧”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庄“七改三清”整治工作。通过努力,全市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明显好转,环境秩序明显改善,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临沧先后荣获了中国十佳绿色城市、中国恒春之都、中国最佳适宜居住城市、森林城市等荣誉称号,2013年被选作亚洲微电影艺术节的永久举办地,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临沧已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

 为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将经验、成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城乡清洁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法规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保障作用,制定《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三)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条例(草案)》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广西、四川、山西、河北省和我省大理州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临沧实际提出。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2017年4月24日四届市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成立了杨文章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整个起草工作主要分为“准备调研、文稿起草、审核论证修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调研阶段。按程序审批聘请了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立法起草工作。起草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9月下发通知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调研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梳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起草调研工作方案》,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在行业范围内开展调研工作。

 起草小组分别于2017年7月、8月到省外、市外和8县(区)分别开展调研,基本摸清全市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2018年1月,起草小组再次深入临翔区、云县、凤庆县、双江自治县调研,共走访了11个乡镇、31个村(组)、1个批发市场、1个环卫站,发放调查问卷540份,梳理出21条我市在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

(二)文稿起草阶段。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共同探讨研究,文稿起草组对《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文本内容和结构进行了5次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8月20日,起草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内容包括清洁家园、田园、水域、美化城乡四个部分,共9章,70条;2017年9月18日,经召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后起草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专家咨询稿)》,共5章,29条;2018年3月30日,起草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专家建议一稿)》,内容包括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域、清洁道路和美化城乡五个部分,共8章,56条。

 2018年4月2日至4日,市住建局与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对文本进行了逐项逐条的研究,修改后形成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域、清洁道路和美化城乡五个部分,共8章,56条。

 2018年4月18日,修改形成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内容包括:总则、城乡清洁设施规划和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容貌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审核论证修改阶段。严格按照程序,对草拟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组织讨论,2018年4月9日,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4月13日,召开了住建系统会议进行讨论;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主持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座谈会;4月21日,召开了专家咨询会;4月22日,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论证会。文稿起草小组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后,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

 2018年4月27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6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11条。明确了《条例(草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为保证逐级压实清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洁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为“城乡清洁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共5条。《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统筹规划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公共厕所等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建成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应当建设符合卫生保洁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第三章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共五节21条。《条例(草案)》规定了清洁责任区制度和划分,家园、田园、水域、道路、公共区域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清洁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建立考核机制,保证责任人依法履行清洁责任;清洁责任主体及范围以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城乡容貌建设和管理”,共4条。《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筑和农村的建筑应当突出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并对乡村绿化、城乡标识规范提出了要求,对破坏城乡容貌的行为作了详细分类,并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共6条。为保证《条例(草案)》设定的相关制度能够得到实现,本章对城乡清洁监督检查考核、建立清洁队伍、清洁服务合同制度、清洁费收支以及城乡清洁宣传教育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1条。主要针对《条例(草案)》规定中禁止性条款,设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对本条例中城乡清洁、城乡美化、城市进行术语解释。由于本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基础和自然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案一并审议。

 附件:《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参考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参考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草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例(草案)》第五十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最新修订版)》第七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以下的罚款。

 四、《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五、《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六、《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例(草案)》五十二条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