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6月4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8/6/8 15:51:08|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临沧市市级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改为“《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正案)”;“本市”修改为“临沧市”。
三、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的内容,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第三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五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五、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将第七条中的“程序”修改为“组织”;第一款中删除宣誓仪式顺序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会议主席团决定”,在“由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后面增加“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第二款中删除“采取单独宣誓的方式进行”的内容,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面增加“或者决定任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增加第四款 “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五款中删除“亦可着本民族服装”的内容;第六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在“集体宣誓时”后面增加“由一人领誓”,删除了“面向国旗或国徽”及“自领誓人开始,依次报自己的职务”的内容;增加第七款“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