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举行《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时间:2025/4/25 20:11:40|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等规定,决定举行《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机构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二、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00。
地点:临沧市会议中心。
三、听证内容
对《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中法律责任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进行听证,听证的重点条文内容为:外卖商家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予以封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陈述人)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名额拟定15至20人,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1.与《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有关的外卖商家、外卖送餐人员代表、消费者代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有关负责人、关注该法规的公民。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人,律师代表2人。
3.与听证事项由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企业、群众代表2至5人。
当申请人员不足时,由听证机构邀请产生。
(二)听证列席人员(听证旁听人)
名额为15人以内,由听证机构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根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陈述人)或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7日18:00。报名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统一使用《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寄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六、相关事项
听证会召开7天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陈述人)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陈述人)、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通知、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陈述人),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附件 :1.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联系电话(传真):0883—2144696
电子邮件:lcsrdfgw@126.com
信函地址: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临翔区团结路26号),邮政编码:677099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附 件1
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外卖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外卖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外卖商家,利用互联网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平台服务之日起30日内,将其实际运营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巡检制度,配备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信息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外卖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上架餐品、经营有效期等食品经营资质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外卖商家,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餐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及投诉的途径,不得屏蔽消费评价,不得删除差评或者差评后置。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采取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外卖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线上服务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外卖商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同意,可恢复其线上经营。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行为查处,按照要求提供外卖商家的相关信息和交易数据。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员每日做好配送容器消毒。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职业技能及交通安全的培训,合理设定送餐时限,督促送餐人员规范使用交通工具,保障送餐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外卖商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在从事烹饪、制作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
外卖商家的线下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条件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专区和外卖取餐窗口。
第十条 外卖商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并与销售食品相匹配的食品包装材料,倡导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包装材料和餐具。
外卖商家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未封装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鼓励外卖商家制作使用个性化食品安全封签。
第十一条 送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使用清洁、安全、合格的配送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应当专用;
(三)在取餐后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四)使用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文明出行。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点餐时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台和外卖商家,做自己的健康第一责任人。
消费者在发现外送餐品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时,可以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外卖商家要求退款、退换货或者赔偿;未得到解决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指导、便捷服务,引导其规范参与外卖餐饮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商家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商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外卖商家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予以封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统筹、指导。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单位或职业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备注:
1.填写的内容务必真实、清楚。
2.各项联络方式务必有效,若联系不上,视为报名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