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级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1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4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时间:2018/6/8 15:55:3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正案),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的对象和范围: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或者部分委员、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应在市级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会议主席团组织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会议主席团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
(三)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人员着正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
(七)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