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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荣在《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稿

时间:2018/12/18 17:31:33|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保工委 |点击数: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保工委主任 李国荣

(2018年12月18 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12日起公布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城乡清洁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对参加今天会议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同志们、朋友们长期以来对环境清洁整治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制定过程、规范的主要内容向媒体朋友们作三个方面的情况介绍。

 一、 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条例草案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多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特别是2014年12月25日中共临沧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临沧市委关于开展洁净临沧行动意见》实施后,临沧市深入开展“洁净临沧”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尤其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市十分重视城乡清洁工作,市委、市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庄“七改三清”整治工作。

 全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城乡环境秩序明显改善,群众的城乡环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积极摸索创新,总结出了符合临沧实际、操作性强的经验和做法。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全市城乡面临的环境污染形势仍然严峻,保护生态环境,洁净城乡的工作任务艰巨。

 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使城乡清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已形成全市人民的共识。制定《条例》是创造城乡“清洁、整齐、优美、生态、和谐”的生产生活和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扎实推进生态临沧、洁净临沧、美丽临沧建设的需要。

《条例》的出台,是把临沧率先建设成为云南最美丽的地方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全省第一部城乡清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市城乡清洁管理立法的先河。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条例》,对健全我市环保法规体系、推动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全面提升临沧城乡人居环境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一)制定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城乡清洁立法项目,报市委审定。根据2017年4 月24日四届市委常委会第25 次会议审定,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计划安排。

(二)调研、起草、论证。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咨询、专题讨论、反复修改等工作。2018年4月27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议案》。

 期间组织调研组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精心指导帮助。5 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保工委主持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议案稿进行专门审议,整理研究专门审议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议案稿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议案(修改稿)。

(三)审议批准。6月4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形成一审后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19日至7月25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临沧日报、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等媒体刊载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再向县区、市直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给予了精心指导帮助。

 8月7日至8日市人大法制委进行第一次论证和初次审议,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29日至30 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专家论证和统一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6日,报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3次会议同意。经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

 10月10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201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了该《条例》。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执行。

 从2017年4月开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条例》草案开展调研、起草工作,至今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历时一年半,历经13次大的修改,最终施行。来之不易。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清洁、乡村清洁、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村(居)委会的职责,明确了城市、乡村清洁责任区的划分,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城乡清洁方面的禁止和限制行为;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条例》内容较为完备、权责明确、规定合理、程序清晰,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时时处处融入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保护环境”、“建设清洁城乡”作为目的,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把建设美丽临沧作为最终目标,把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建设融入其中,为城乡和谐美丽建设打下法制基础。

(二)明析权责界限。《条例》第一章总则即作出清晰界定。一是界定了城乡清洁的定义为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等活动。

 二是分层级明确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垃圾清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居民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交付垃圾清运费;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分担机制;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城乡清洁的行为。

(三)突出了临沧的地方特色

《条例》明析了城市清洁责任区的划分,明确规范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12项禁止行为。明确了乡村清洁责任区划分;明确了乡村主要公共场所六项禁止行为;明确了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管理范围四项禁止行为。

 一是体现了临沧城乡统筹一体化建设。我们把城市清洁与乡村清洁一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在全省乃至全国是首创。二是我们同时又把城市清洁与乡村清洁分章安排,各有侧重,既体现了城乡有别,又体现城乡统筹。三是条例针对了临沧城市管理、乡村管理、江河湖泊等管理的自身特点、侧重点予以恰如其分地制定规范,这也是我们与众不同的地方。

《条例》的出台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乡清洁工作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促进和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人居环境水平的提升,为建设美丽临沧做出贡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谢谢大家!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