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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人办〔2018〕83号

时间:2018/12/25 14:43:39|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临沧市四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为按时按质完成《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中共临沧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高质量完成《条例》制定工作,为提高全市城市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不断提升全市城市绿化水平和绿化质量,彰显地方特色,美化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责任分解

(一)提出法规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保工委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把握节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督促、推动有关工作落实,确保法规案按时按质提出。

 责任领导:杨鹏飞,责任人:李国荣

(二)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议案稿)议案后,城乡建设环保工委要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和专门审议工作。专门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审议工作。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由城乡建设环保工委及时收集、整理审议的相关材料,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尽快移交常委会法制工委。

 责任领导:杨鹏飞,责任人:李国荣

(三)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工作。法制工委收到城乡建设环保工委审议的材料后,要认真研究分析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协商、征求意见,形成新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要在对《条例》草案进一步调研、论证或听证的基础上,组织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报市委审定后于2019年8月30日前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责任领导:施志胜,责任人:左光荣、张根毛

(四)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后,由法制工委及时做好《条例》报批、公布及上报备案工作。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形成报告,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责任领导:施志胜,责任人:左光荣、张根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市政府依法行使立法提案权,发挥市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汇集社会智力资源,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二)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任务、组织、时间、责任的要求,引导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制工委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指导督促起草部门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科学设定法规内容、合理协调利益关系,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规范化。认真落实地方立法法规起草、法规审议、法规报批等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工作内容和流程。市人大法制委及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发挥“部门业务专”的优势,在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加强调研、论证或者听证,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要认真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在开展立法调研、修改法规草案等环节,进一步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广泛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意见,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工作根植于基层、根植于群众。通过制度设计,坚决避免和防止立法行为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推动《条例》制定工作科学、民主、公正、有序开展。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春旭同志,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办,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