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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时间:2020/12/25 18:56:36|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2020年12月25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下面,我就制定《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单一、水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不健全,水环境安全隐患突出,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相对薄弱,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形势严峻,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干净水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临沧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4个,已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获批,其中:县级及以上水源地24个(临翔区3个,云县2个,凤庆县3个,永德县3个,镇康县1个,双江县4个,耿马县4,沧源县4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80个(其中:千吨万人5个,即凤庆县、永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各1个;其他乡镇级75个,即临翔区6个,云县县13个,凤庆县14个,永德县9个,镇康县8个,双江县4个,耿马县11个,沧源县10个)。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将提高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地方性法规,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能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的实际行动,也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强化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制定过程

 按照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经报请市委同意,制定《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确定为2020年的立法计划。2019年11月,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12月5日,组织召开《条例》立法启动会。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起草工作,制定《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2020年2月18日,市水务局完成《条例(草拟稿)》,2月28日至4月20日,通过征求意见、会议讨论、部门协商、专家论证,形成《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5月7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条例(草案)》议案。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议案经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专门审议后,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结合审议提出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临沧人大网、临沧新闻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10月20日至21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6日,市委常委会第145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日至3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制定原则、纳入相关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重点对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区类别(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划定的主体、程序、原则、管理做了明确。第三章重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的职能职责;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主体、监管措施、信息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等。第四章重点对违返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主体、处罚额度、整改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第五章对《条例》的颁布实施时间进行明确。

《条例》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的规划和经费来源、保护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保护中的禁止性行为、行政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按照集中式饮用水供水要求,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二)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区划定,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的保护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划和经费来源。《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重点对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保护和调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同时对乡、村两级的保护职责作了相应要求,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禁止性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保护区内禁止新种植桉树等轮伐期短的速生树种;已种植的,应当逐步退出;《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准保护区内禁止的四项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条明确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七项行为;《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三项行为。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中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条款设置,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完备,既符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也符合临沧实际,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

《条例》法规文本章节布局合理、保护措施具体可行、法律责任明晰、用语规范准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将把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推向法治化的轨道。

 谢谢大家!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