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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毛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稿

时间:2018/5/4 17:14:0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点击数: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临沧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根毛

(2018年5月4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下面,我就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条例》的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立法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意志制度化、法律化,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我市地方立法条例规范立法活动,旨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地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法治临沧进程。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昭通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为适应我市2016年、2017年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2月制定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九个立法工作制度,并依此制定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云南省立法条例》)修订后,制定《条例》,设定立法的基本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项立法活动,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7年2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制定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将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列入了201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并成立了起草小组,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草拟稿)。起草小组数次对条例草案(草拟稿)的制度设计、法规文本结构等进行研究论证,对法规条款逐条逐句认真进行研究,并书面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市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经2017年6月 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和9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报经市委同意,形成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12月29日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2018年4月23日,《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七章、共五十三条,主要对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主体、条例适用范围和立法权限。《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对立法主体、本条例适用范围、立法权限作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等立法相关活动。根据《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事项,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权职责进行了划分。

(二)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云南省立法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任期内的目标,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编制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具有总体性、全面性和指导性。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条例》第二章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等立法准备工作纳入条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这样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立法准备工作的随意性,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统筹安排,明确了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机构、工作要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法规草案的起草。《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机构及工作要求。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为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将起草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

(四)关于立法程序。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一般包括法规案提出、审议、表决和法规公布四个主要阶段:

 一是提出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二是审议法规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按照大会日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采取三审制;法规案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采取一审制。

 三是表决法规案。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是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解释也应当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五)关于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条例》第五章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其他规定。对既涉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又涉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以及其他两个及以上章节的内容,或者必须作出规定,但又不适合放入前面章节的内容,《条例》设置了“其他规定”一章,集中于该章中作出规定。如: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的处理程序;立法协商、立法清理、立法后评估、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等。这样处理,是为了保持《条例》文本的逻辑性、完整性与严谨性。

 同时,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时,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关于附则。《条例》附则主要规定了施行时间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制定,结合临沧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是一套合手好用的地方立法工具,将为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谢谢大家!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