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0/2/14 11:06:21|本文来源:云南人大网 |点击数:
2月10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该《决定》的制定出台有何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提出了哪些措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背景是什么?有何必要性?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强调“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云南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是积极主动履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各级各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国家和我省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护航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决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义务,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临时性行政措施保障实施,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问: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形势,《决定》如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答:《决定》全文十二条内容,体现了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体现了党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和个人的责任。其中包括,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等。
针对依法防控,《决定》专门明确,省、州(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不得违法、违规征用、截留、占有各种疫情防控物资。
同时,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应当最大程度保障公民、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益,并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作出了哪些突出“本地特色”的规定?
答: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疆,边境线长,民族众多,多民族跨境而居,许多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做好疫情防控不可轻心、不容懈怠。《决定》在第四条专门规定,省政府和有关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及时采取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实际的疫情防控措施,外防输入输出,内防扩散蔓延,保障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疫情防控依法有序开展,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保供稳价,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保障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和谐稳定。
问:随着各地陆续返岗、返工、返校,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
答: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各地返岗、返工、返校陆续进行,人员流动性和集聚性增强,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要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
问:如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各级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作用?
答:做好依法防控,需要各方立足职能、发挥作用。《决定》明确,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我省疫情防控相关地方法规进行清理评估,加强疫情防控方面的立法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初步考虑在今年7月份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