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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志胜在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8/11/23 14:40:37|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点击数:

认清新形势把握新要求展现新作为 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施志胜

(2018年11月23日)

同志们:

 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立法工作会议、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要求,担当新使命,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再取佳绩。

 刚才,根毛同志传达了全国人大两个会议和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精神,光荣同志总结回顾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总体情况,肯定了成绩,提出了工作建议,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在发展前进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地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解决。作为临沧来讲,我们正处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特别是市委四届三次全会作出“立足临沧经济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性特征’,正确处理好‘七个关系’,打造良好‘五个环境’和到2020年,全面建成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小康社会;到2035年,与全省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现代化强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地方法治建设继续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不断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从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出发,准确把握现阶段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深入研究地方立法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新实践的需要,科学设计、安排好地方立法规划,及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临沧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总结经验找准差距,正确估价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总结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可以看到,我国的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和鲜明时代特征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等重要而独特的功能作用。

 2016年3月,临沧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虽只走过短短近3年的历程,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履行地方立法职责,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促进了我市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3个民族自治县也不例外,各自治县相继成立以来,都结合实际和具体情况,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力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快速发展。

 截止目前,全市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件、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5件、补充规定1件、变通规定1件。今年制定的城乡清洁条例已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现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为推动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临沧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不抵触、好执行、可操作、规范化、公正性”的原则,始终能立足市情,在突出民族团结进步,突出地方治理需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服务发展大局,引领、推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需要认真进行总结,在今后工作中持续坚持、不断完善。同时,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立法质量不高,操作性、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特色不够突出;二是立法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经验不足,专业化和综合能力水平不高,不能满足新时代立法工作需要;三是市、县(区)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完善,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三、提高站位、坚定信心不断改进和完善新形势下我市地方立法工作

(一)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具体立法工作来讲,就是要全力以赴抓好党委决策部署、交办的重大立法任务落实;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

 去年,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今年11月初,市委办公室转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强化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省人大于今年8月,发出贯彻落实的通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是今后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要尽早谋划,积极主动把需要用法规规范和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加快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

 二要围绕“三个定位”开展立法。“三个定位”战略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为云南发展确立的新坐标、新定位、新使命,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要注重立法项目与“三个定位”战略目标衔接,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同向同行,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

 三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党中央明确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和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省委下发了有关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地方性法规要积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在红色文化、红色基因、革命传统、民族精神、文明促进、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移风易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民族文化、宗教事务、非物质文化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引导。

 四要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要树立为民用权、为民履职、为民立法的理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呼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关切,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始终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最高标准,围绕党委决策部署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热点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从法治上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政府积极性,又要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全面把握各个环节主导权,全力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二要处理好工作委员会专业审议和专门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关系。既要发挥好有关工委与起草部门联系密切、了解专业领域情况的独特优势,提出专业审议意见,又要按照区分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有关工委侧重对条例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侧重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议。

 三要处理好法制工委与法制办、起草部门的关系。既要发挥好法制办在平衡协调部门关系、合法性审查把关的独特优势,发挥其特长和经验,又要充分调动起草部门的积极性,确保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四要处理好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关系。立项阶段,积极听取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合法有效;同时,认真做好法规征求意见和报请批准等工作,结合实际适时汇报法规修改内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法规合法有效,顺利通过审议。

 五要处理好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关系。目前,我市立法主体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县两级,避免重复立法、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统筹好两个立法主体的关系,属全市共性方面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解决,属个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问题,应当由自治县立法解决。

(四)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特别是要深刻汲取祁连山事件“立法放水”的教训,对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一要把握好合法性标准,做到不抵触。既不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相抵触,又不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要把握好合理性标准,体现公正性。要避免在立法中存在“重公法而轻私法、强行政权力而弱化个人权利”的倾向,要为权力设定规矩,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关系,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正、规则公平,让人民群众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

 三要把握好执行标准,突出有特色、可操作。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不乱抄乱搬同位法规定,避免“大而全、小而全”,提倡“小而精、短而实”。

 四要把握好技术性标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好法规的体例、结构、用语,使制定的法规更加准确、精炼和规范,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

(五)高度重视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所担负的一项重要工作,宪法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社会有关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三个环节,着力完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项标准,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审查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特别要认真抓好正开展的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法制工委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主动对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的相关工作,确保设备安装、平台运行等工作如期完成。

(六)加强地方立法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一要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立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调研、协调、评估论证、审议等立法工作机制,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要重视和抓好立法队伍能力提升。按规定设置立法机构,按要求配备立法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本领。各自治县要按照省委、省人大和市委、市人大的要求,抓住机遇,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切实加强立法机构特别是法工委设置和人员配备,切实保证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要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借助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通过向外“借脑、借智、借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四、扎实抓好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三个定位”目标要求,紧扣市第四次党代会和我市“十三五”规划明确的任务,在认真分析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现状和今后五年地方立法工作形势的基础上,广泛征集意见,进行深入调研,在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并报请市委同意的基础上确定规划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发挥地方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确定《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件立法规划项目。

 二是围绕环境保护,突出立法为民,关注群众饮水安全,确定《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1件立法规划项目。

 三是围绕打造我市历史文化名片,体现地方特色,确定《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管理条例》1件立法规划项目。本着“轻重有别、急需先立”的原则,结合国家宏观层面立法及政策走向、项目的成熟程度,规划按照“前细后粗”进行安排,即前两年的项目明细安排,后三年不作年度划分。

 具体为:2018年安排审议项目1件,即《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2019年安排审议项目1件,即《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0—2022年共安排审议项目2件,即《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待市委批准转发立法规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届时,牵头起草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统一认识,加强沟通,落实责任,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组织起草班子,明确分工,科学制定并落实起草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规划和计划目标任务,为市委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各自治县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充分发挥好立法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同志们,立法工作任重道远,新时代赋予了地方立法工作新使命,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本领,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再铸新辉煌,为推进法治临沧建设、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梦临沧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