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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8年8月22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主任 孙树兵

时间:2018/8/23 16:10:55|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临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胡德扬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5月21日至25日分别到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重点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精准扶贫、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民族立法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到耿马自治县芒洪民族乡新联村、沧源自治县勐角民族乡勐卡村、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彝家村实地查看了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库区移民安置情况,走访了部分基层学校、卫生院。听取了三个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法》和《办法》工作情况汇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自治法》和《办法》取得的成效

一)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为统领,加大投入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精准扶贫成效明显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指示,以开展“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步伐。制定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临沧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等政策措施,实施了示范区建设“十百千万示范点创建”、兴边富民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直过民族”精准脱贫三大工程,累计投入各类民族专项资金32.84亿元。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加速发展,脱贫攻坚加快步伐。

 2017年,三个自治县生产总值174.31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14.73亿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耿马自治县10249元、沧源自治县9498元、双江自治县9793元。2014年至2017年,全市脱贫少数民族人口12.1万人,占脱贫总人口的43.25%,耿马自治县贫困发生率从13.55%降至1.26%、双江自治县贫困发生率从13.96%降至2.02%,沧源自治县贫困发生率从32.1%降至19.16%。

(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民生持续改善

 2017年全市民族地区民生支出完成198.68亿元,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1.8%,民族自治地方重保障强民生能力提高。认真落实《临沧市进一步促进民族教育发展实施方案》,三个自治县实现14年免费教育,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现全覆盖。双江自治县、耿马自治县已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验收,沧源自治县力争2018年完成国家验收。

 三个自治县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83个,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245个,巩固完善紧密型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了城乡低保的保障范围,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文化惠民工程投资754万元完成三个自治县“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示范工程”项目29个,投资6578万元在建“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全覆盖工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工作力度加大,民族节庆活动在自治县自治条例中依法确定,临沧市将于今年12月承办云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民族地区是重要的资源富集区、生态屏障区。民族自治地方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全力推进“森林临沧”建设、“洁净临沧”行动,抓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建设工程,落实“六长”责任制,做好“六增”特色工程,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效显著。

 三个自治县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市,沧源自治县73.34%居全市第二位,双江自治县68.32%居全市第三位,耿马自治县65.47%居全市第四位。耿马自治县四方井铁力木保护小区、沧源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江自治县古茶山国家森林公园被评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冰岛村荣获“国家级生态文化村”。三个自治县实施了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8个,获得828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和生态护林员选聘政策,形成了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民族自治地方各族群众得到实惠。

(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大批民族干部成为团结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自治法》关于自治机关组成的规定得到落实,三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三个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有2名以上自治民族干部。耿马自治县9个乡镇、90%的县直部门配备少数民族班子成员,全县科级干部971人,少数民族科级干部471人,占48.5%。沧源自治县机关事业人员中少数民族占57.55%,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66.96%。双江自治县少数民族科级干部266人,占全县科级干部总数的35.1%,少数民族公务员468人,占全县的36.2%,少数民族事业人员占全县的54%。

 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上,按照《自治法》关于“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的规定,有关部门按《云南省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基层人才特别招录工作实施意见》《云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采取专设少数民族岗位定向考录方式,在民族自治县降低或放宽门槛,逐步解决当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来源问题。

(五)重视民族立法,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三个自治县目前完成民族立法9件,其中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6件。

 按照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要求,三个自治县制定了《2018—2022年民族立法规划》,耿马自治县立法规划项目为:《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铁力木保护管理条例》,沧源自治县立法规划项目为:《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翁丁村原始村落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双江自治县立法规划项目为:《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修正)《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治法》和《办法》明确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国家和省相继制定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跨越式发展。但是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倾斜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自治法》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办法》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当予以免除”。实际工作中,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标准是全省统一的,体现不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照顾。

(二)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还需加大力度

 总体上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数量不足,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还未相当,个别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未设副主席。在“凡进必考”“公平竞争”的选拔机制下,由于社会历史原因造成文化教育水平处于劣势的少数民族人员缺乏竞争优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入口渠道不畅。沧源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93.9%,2017年,沧源自治县录用公务员27人,少数民族12人占44%;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6人,少数民族34人占25%。

 2017年,三个民族自治县录用公务员68人,其中双江自治县设置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岗位1人;2018年,三个民族自治县计划录用公务员51人,其中沧源自治县设置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岗位1人。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录用比例低,外县籍录用人员受工作环境、教育、医疗条件的影响存在流失现象。

(三)民族立法存在执行难、轻修订、缺特色的问题

 三个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后,还缺乏相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加以落实。一些机关部门未能认真学习研究执行《自治条例》,很多干部不熟悉条例内容,认为《自治条例》解决的只是“一块牌子”“一把椅子”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一些内容提法上已过时、有的不符合现行的政策、有的与上位法相抵触,需要加以修订。在制定单行条例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不够鲜明,一些条款有“立法重复”现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核心和灵魂的立法变通权难以落实。

 三、意见建议

(一)贯彻落实《自治法》和《办法》,市级国家机关要履行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负有贯彻落实《自治法》和《办法》的法定职责,要加强对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各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注意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党委政府及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自治法》和《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干部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配套资金减免、转移支付、脱贫攻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传承保护等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更多的给予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照顾,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二)把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

 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桥梁和纽带。许多事情他们去办,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接受;关键时刻他们出面,效果会更好。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针对边疆民族地区,要立足当前、花更大的力气教育培养使用一批明辩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民族群众特别真挚的干部人才队伍;要着眼未来、下更大的决心疏通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来源渠道。

 要用好用活《自治法》和《办法》关于民族教育、民族干部人才方面的政策,打牢基础教育根基,进一步降低放宽公务员招录、事业人员招聘门槛,提高少数民族岗位比例,研究制定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得到各族干部群众认可的政策措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做好新时期的民族立法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坚定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全面宣传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依法推动发展改善民生。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用好、用活、用足民族立法权,对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意义重大。

 民族立法要坚持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立法正确方向;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时代特征;坚持依法立法,牢牢把握立法原则;坚持民主立法,体现人民立法意愿;坚持立法协商,增强立法时效性。重视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立法水平,努力使民族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为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供法制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