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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2月12日在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2025/3/28 22:07:48| |点击数:

各位代表:

 现对《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7年12月29日经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3日起实施。由于该条例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修改十分必要。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强调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中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有必要修改条例。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的重要举措。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突出立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结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为与立法法以及近年来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必要修改条例。

 三是总结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一些不适应的条款作必要修改,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临沧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修改条例。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条例修改工作报经市委同意,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2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修改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交 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修改。10月24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关于提请审议修正草案的议案。10月和12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市有关方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先后14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建议修正草案经大会审议后,以修改决定的方式通过。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改前条例共7章53条,修改后条例修正草案共5章58条。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 立法准备”,将原条例第二章、第三章作为条例修正草案第二章;删除原条例第五章,将原条例中的法规修改和废止、立法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的相关条文修改汇总作为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 其他规定”的内容。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条例总则部分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适用范围(修正草案第三条);二是增加立法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修正草案第四条);三是修改增加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增加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规定,增加规定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不作重复性规定(修正草案第五条);四是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中增加“基层治理”,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修正草案第六条);五是增加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市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七条)。

 (二)完善立法准备的相关规定。一是修改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与要求(修正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二是增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条);三是增加提案人应当对所提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一条);四是增加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二条)。

 (三)完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一是增加有关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三条);二是增加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四条);三是增加规定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事项(修正草案第十九条);四是增加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的意见制发工作简报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五是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时限修改为30日(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六是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案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限修改为15日(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

 (四)补充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需要的有关内容。一是修改完善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二是增加有关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条);三是增加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四是增加有关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五是增加立法队伍建设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五)总结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以及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点(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完善了一审、二审的交接程序和内容以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处理程序(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性修改和完善,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录入者:段春彩 责任编辑:段春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