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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临沧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

时间:2017/12/27 10:13:0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名额分配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临沧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1名。其中,省委推荐7名。

 省委推荐名额地方不得占用。分配我市应选24名代表中,应选6种少数民族代表15名,其他民族代表不得占用。

 第三条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五分之一,即候选人38名,差额7名。为依法选出少数民族代表,按各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数的不同,分别确定候选人名额。应选少数民族代表中彝族5名、佤族4名、傣族2名、拉祜族2名,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各多1名;应选少数民族代表中白族1名、布朗族1名,候选人分别为1名。

 第四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主席团负责书面向全体代表介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候选人推荐表,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上午10时,以会议秘书处组织组收到推荐表的时间为准,并按送达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则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本人表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志,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决定,并告知联名的代表。

 第六条 主席团依法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过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预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由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该代表团代表超过该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始得预选。各代表团推荐不是候选人的两名代表为监票人,对发票、计票进行监督。预选工作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指定。投票结束,由监票人当场密封预选票,并由各代表团的监票人、工作人员共同送会议秘书处统一计票。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由主席团主持。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人工计票。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得进行选举。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投票选举。投票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八条 选举设一张选票,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选举省人大代表的选票分项分民族列出候选人,各项正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九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各项人数等于或少于选票所列各项应选人数的,全票有效;某一项或几项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一项或该几项为无效。每张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十条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符号栏内画“○”;表示反对的画“×”;表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若另选他人的在空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画“○”。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投票。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在本代表团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1名,主席团从中提名总监票人1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会议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指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设票箱1个。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告会议执行主席,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会议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六条本选举办法经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