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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及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时间:2020/9/29 14:11:08|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正厅级。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临沧行政辖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临沧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临沧市本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临沧市人民政府、监察委、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临沧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议任免有关人事事项。

 (十一)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二)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三)加强对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工作的新途径。

 (十四)认真完成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设下列8个专门委员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下列3个工作委员会和1个办事机构。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1.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并提交地方性法规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立法的议案。

 3.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有关法规议案。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法规议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5.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6.每年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7.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及其说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8.组织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视察和执法检查。

 9.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10.审议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配合省人大做好有关立法工作。

 12.统筹协调地方立法工作。

 13.指导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

 14.承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法制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监察和司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负责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4.配合深化市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市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5.承办对监察、司法机关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

 6.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申诉和控告。

 7.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8.承办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财政经济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5.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立法规划、计划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经济方面的条款提出意见建议

 6.负责拟定财政经济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

 7.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8.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9.承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财政经济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4.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5.对智力投资、人才培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

 7.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8.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9.承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指导帮助民族自治县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市级层面的论证、修改和报审工作。

 4.负责拟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5.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6.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7.承办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资源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审议报告。

 4.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5.负责拟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6.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7.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8.承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4.负责拟定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对农业与农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5.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6.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7.承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

 4.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5.负责拟定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6.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7.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8.承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社会建设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3.起草和审阅常委会及办公室的各类文稿。

 4.负责常委会机关文秘、人事、离退休干部、信访、保卫、接待、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

 5.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6.负责各种资料的管理。

 7.起草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领导重要讲话等文稿。

 8.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中的重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开展调查研究。

 9.负责联系人大制度理论研讨有关工作。

 10.负责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11.负责常委会及机关的宣传报道工作,联系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理论宣传部门、新闻单位。

 12.完成上级人大和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科:处理公文、对领导批办件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联系协调其他科室工作;负责市人大机关意识形态;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秘书科:负责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常委会领导讲话以及办公室文稿的起草、审阅;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服务和记录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申报实施;负责机关干部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上报工作;负责机关车辆调配和管理;做好机关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各类会议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组织人事老干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组织人事相关工作;承办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年度考核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务晋升等管理上报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传科:负责政策研究、对内、对外宣传报道、杂志征集征订、信息收集整理及网络维护、公报等工作;联系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理论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信访科: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协助常委会领导接访、约访群众;调查了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收集、综合、反映信访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

 2.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3.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服务,承办法制委员会开展的立法调研、公开听证、论证等具体业务工作。

 4.负责征集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检查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

 5.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和收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为法制委员会起草有关文稿。

 6.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7.受主任会议委托,承办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8.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定决议提供服务。

 9.负责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10.负责法规清理、立法评估工作。

 11.负责地方立法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

 12.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备案等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实施情况的收集反馈工作。

 13.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4.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5.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16.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立法规备科:负责法制工委日常运转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服务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1.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选举联络方面的议案。

 2.负责市人大有关换届选举、人事任免、人大代表工作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起草或者审议工作。

 3.负责组织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4.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定决议提供服务。

 5.负责临沧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工作。指导县、自治县(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6.负责省人大临沧代表团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和提交工作,并协助承办单位做好与代表的联络工作。

 7.负责组织临沧选举的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和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接收、交办、督办等工作。组织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视察、评议和表彰。

 9.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保障工作。

 10.负责编制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安排方案及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11.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3.联系指导县、自治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指导各选举单位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和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工作。

 14.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综合科:负责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日常运转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1.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议案。

 2.负责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审计方面的条款提出意见建议。

 3.负责拟定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

 4.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议决定提供服务。

 5.协助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整改等有关情况跟踪监督。

 7.对市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性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预决算、税收、审计等方面规章、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9.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0.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11.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预算审查监督科:负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日常运转和相关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员编制)。其中:秘书长1名(正处级),副秘书长3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名为正处级;副处级2名),11个委室主任或主任委员各1名(正处级),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处级),委室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7名(副处级),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