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8/6/12 17:07:54|本文来源:耿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作者:姚水旺|点击数:
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履职;二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由于人代会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而且会期不长,会议内容多,会议期间代表履职更多是做一些法定的程序性、规范化的工作,实际上代表依法履职的事项大部分时间还是在闭会期间,因此,组织指导好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依法履职活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也将有利于推动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
笔者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规,特别是代表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具体条款,经过几年县级人大工作的学习思考和实践,梳理归纳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职的几个问题,与人大同行们一起分享。
——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本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对“一府两院”、监察机关有关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还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从而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让代表在会议上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是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建议做准备的过程。
代表参加系列活动形式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单位,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代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活动,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建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有关机关、单位对代表建议同样要认真办理。因为代表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各项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代表提出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所提建议应当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当前“三农”工作,聚焦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检两院和监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代表提出建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基层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意,了解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才可能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建议。
再谈谈代表提出建议与议案的主要区别和共同之处。笔者认为,主要区别大体有四个方面﹕
从提出的程序看,代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提出建议,可以是代表1人提出,也可以是代表联名提出,1人提出与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从涉及的范围看,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联名要求大会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而代表提出建议的内容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因此,代表应该充分利用建议的形式,助力“一府两院”、监察机关推进各项工作。
从时限的规定看,依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代表提出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且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前提交完成,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能否提出议案,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代表提出建议可以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代表提出建议具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
从书写的形式看,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有案由﹙提出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案据﹙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代表所提建议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的具体要求。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议案也有共同之处,除了都要符合基本条件,做好系列充分准备外,笔者认为,还需要注意把握四个具体问题:一是一事一议﹙案﹚;二是使用统一印制的专业纸;三是按表格事项亲笔填写签名;四是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根据《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作为代表必须清楚掌握:一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是缺少实际内容的;五是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可以行使“约见权”。代表履行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应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应把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约见主题,直接面对面提出,深入沟通交流,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开展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此看来,代表约见“一府两院”、监察机关负责人,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良好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被约见的有关“一府两院”、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被约见的“一府两院”、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时限规定答复代表。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特别是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安排,有权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参加调查委员会的代表应该参与调查报告起草、修改和定稿,共同形成有情况、有成效、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报告。从法律规定上看,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为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不是日常工作常设机构,是为了调查某一特定问题而临时设立的组织,是一问题一设立,问题调查结束后自行解散。从县级人大的情况来看,特定问题调查这种监督形式使用的不多,但从有的地方人大使用后的情况看,所有的特定问题调查,效果都很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百姓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解决。
——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水平。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因此,人大代表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全面熟悉掌握行使代表职务所需的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政策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水平,依法履职、主动作为。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联系人民、服务人民,应当自觉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代表应当牢固树立参加大会会议期间与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同等重要的思想,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应当珍视自己的法定地位,清楚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加主动和自觉地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系列活动,真正体现为百姓代言,表达群众意愿,让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人大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传播好人大声音,发挥好代表作用,体现好代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