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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0/4/26 9:57:19|本文来源: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作者:沈仕振|点击数: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临沧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平安临沧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保障非监禁刑罚的正确执行,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教育工作滞后,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不广泛、不深入,导致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社区矫正概念、工作内容、政策规定、重要性等缺乏了解,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不高,部分村组干部和村(居)民对将社区矫正对象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有抵触情绪,甚至对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排斥,在入户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时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是“非监禁行刑”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一是工作力量较弱。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市、县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人员编制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基层司法所还存在“一人一所”“无人所”的现象。

 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不但承担着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任务,还要承担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繁重的工作,同时还要肩负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司法所现有的人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差距。现有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专业背景和执法能力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临时招聘的司法协理员承担,司法协理员成了执法主要力量,存在着执法主体不适格问题。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有差距,刑罚执行存在短板。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统筹,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

 有的外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及时,甚至出现迟送、漏送、不送等情况,导致部分矫正对象报到不及时或者不报到,出现了脱管、漏管现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因种种原因难以落实。

 对部分提请收监、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因各部门协调不畅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及时落实。有些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实践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方式,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和相关规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消除村组干部和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偏见与误解,认同社区矫正制度,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要抓好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主动与有关媒体沟通协调,把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落到实处,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高潮,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保障问题。一要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社区矫正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要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保障等方式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特别是引进具有法律知识和心理咨询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三要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要保障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统 一领导,公检法司做好衔接配合,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运行机制上协同联动。各职相关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矫正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制度流程、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二要在信息共享上协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着力推进社区矫正智能化、信息化。

 三要在推进工作上协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功,又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