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大论坛

浅谈个人对人大监督工作中审议的认识

时间:2018/10/19 17:00:47|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杨洪|点击数:

 审议,简单地说就是审查评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以会议的方式审议工作,以跟踪审议意见的形式进行监督。可以说审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审议的质量决定着人大监督的效果。

 笔者结合永德县的实际,以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市人大代表对《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审议谈谈个人对人大监督工作中审议的认识,供商榷。

 一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

 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两院”的监督主要采取专项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主要是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两院”进行监督。在对“两院”专项工作监督中人大常委会“会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能够事先对“两院”工作进行了解,可以说“会前的准备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的重要基础和依据。2017年永德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听取和审议永德县人民法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前,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会前的准备工作”,调研了县法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情况。事先了解县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数量、量刑情况、案件上诉、改判情况和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质量、量刑均衡、社会反响等各方面情况,了解县法院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今后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努力的方向等情况。

 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后结合会前掌握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实际,找准了县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了问题和困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建议,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即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确保案件裁判客观公正;强化证据意识,准确适用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会后,县人大常委会继续对县法院执行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县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强化党的领导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念;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更加严格适用非监禁刑;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强化司法队伍建设。

 因此,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通常采取会前准备和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作出人大审议意见,督促“两院”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采取会后跟踪“两院”执行审议意见的情况的方式,实现县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

 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审议

 2015年国家立法法修改后,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颁布实施,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交付表决通过前,可以征求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或修改意见建议。在众多的征求意见中,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非常重要,一方面是代表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是凸显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

 2017年临沧市人大制定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2018年4月颁布实施),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条例。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审议该条例主要应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地方性法规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的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议。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议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应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审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地方立法权限不断扩大,特别是人民群众最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的立法不断增多。当前,地方如何规范立法显得尤为重要,迫切需要地方制定一部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地方立法没有统一标准和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从而保障立法法在地方得以贯彻实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临沧市人大制定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切合临沧实际,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统一了临沧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标准,规范了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充分彰显临沧市人大立法特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临沧改革稳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适应临沧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总结临沧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推进临沧地方立法发展、维护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内容的审议审议临沧市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内容主要应从本条例的框架结构、条例名称、条款规定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条例的框架结构由章节条款项构成,共有7章53条,框架结构有总则;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法性规修改和废止;其他规定;附则(生效时间)七部分组成。从条例的框架结构看条例章节的设置结构紧密,逻辑严密,需要解决的立法问题思路清晰,每一章节规定的内容及每一条款规定的内容基本衔接,整部条例凸显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范和立法程序标准。

 本条例的名称“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说明临沧市人大享有地方立法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符合立法法立法授权范围。本条例条款规定的内容,在审议条例框架结构、条例名称的基础上,对每一章节规定内容和解决的问题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意义、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的审查和对章节条款项目、一言一字、标点符号、层次段落、错漏字以及需要增加、删除、修改条款、框架结构调整等审查。

 比如,对总则的审议,总则是制定条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整部条例中起着统领各章节(分则)的作用,也就是说各章节紧紧围绕总则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相互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本条例总则共有5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立法权限、临沧市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及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总则在整部条例中起到了统领的作用,其他章节紧紧围绕总则制定具体的规定,总则在条例中发挥了纲领的作用。以此类推审议其它章节条款。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解决主要问题的审议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解决主要问题主要应从立法实体规范和立法程序对解决问题进行审查,解决主要问题既要符合实体规范要求也要符合立法程序操作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目的是要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临沧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目的是要解决全市地方立法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就要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把这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法律条款形式规定出来。

 为解决这一问题,临沧市人大着重从立法实体规范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实体上对立法提起主体、立法的起草、立法的审议等重要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程序上分别对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审议时限等要求,既注重立法实体的规范也注重立法程序,避免了提起主体混乱、起草不规范、立法程序颠倒等问题,统一了地方立法,规范了地方立法程序,解决了临沧市地方立法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实现地方立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内得以贯彻实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程序的审议审议制定地方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程序主要应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的具体程序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提出和起草;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审议;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表决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和公布。

 1.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程序。

 第一,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提出和起草。本条例第十四条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提出主体和起草要求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10人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对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审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审议作出了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一般应当宣读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提案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并印发会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

 第三,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表决和通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表决和通过作出了规定。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即可终止审议;一般一次审议交付表决通过,不通过的,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四,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和公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报批和公布作出了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程序。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一,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提出和起草。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二次审议。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于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经2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交付表决。

 第三,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表决和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在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条件提请单独表决,或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因各方面对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终止审议。

 第四,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和公布。规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报批和公布程序一致。

 总之,笔者认为审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非常重要,关系着人大监督的实效。日常工作中,人大通常采取调研、视察等方法履行监督职责,并以常委会会议形式对调研、视察等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一般围绕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促进工作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方式不拘一格,不同的监督方式有不同的审议意见,最后以会议表决的形式通过审议意见,并对通过的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因此,人大代表在实践中要擅于总结实践经验,借鉴较好的方法,不断提升审议的能力和水平,作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审议意见,确保监督实效。

录入者:永德县人大 责任编辑:永德县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