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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关键点深入学习监察法

时间:2018/7/24 9:57:42|本文来源:耿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作者:姚水旺|点击数: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近日,全面系统学习了监察法,对监察法全文9章69条的基本内容有了全面了解,对法律条文的丰富内涵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根据自己的理解,梳理归纳了学好监察法的几个关键点,与大家一起分享。

  ——把握监察法颁布的目的意义。监察法颁布的目的意义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实现了监察机关职责定位。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国家机构地位,在法律中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职责,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如:监察法第二章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及任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进行法定化。

 二是实现了监督对象全覆盖。监察法第三章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补上了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有利益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督法在总则第二条中旗帜鲜明地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制定和颁布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四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把握监察委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根据监察法第二章第7、8、9条明确规定,我国监察机关四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把握监察职责权限。“法无授权不可为”,监察法第二章11条规定了监察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基本职责﹕监督是指: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处置是指: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法第四章18至34条赋予监察委必要的权限,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法定权限开展调查。

 二是监察机关应重点把握用留置取代“两规”的法治要求,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员,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把握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三章从监察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把握监察程序。监察法第五章专门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把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护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监察工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反腐败工作查处的是违纪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性强、高度敏感。无论对哪个公职人员进行调查,都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度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监察法“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工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监察机关除了日常监督工作之外,一般要经过问题线索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第一是“红红脸,出出汗”(谈话提醒等相对较轻的处置);第二是给予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第三是问责;第四是移送审查起诉;第五是提出监察建议;第六是撤销案件。监察法第35至49条紧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流程,把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明确起来,既对线索受理与处置、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也规定了采取询问、讯问、留置、搜查等措施的操作程序,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权限、期限、有关要求等作出了严格限制。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样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因此,监察机关必须强化程序观念,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

  ——把握谁来监督监察委。在监察法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内容:

 一是第53条规定了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二是第5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三是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法律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出现“灯下黑”。

 四是第八章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他们在履职尽责时,清楚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怎么干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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