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地方立法特色
时间:2019/12/16 11:38:21|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杨洪|点击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严格的立法程序、立法权限将地方立法纳入国家法治建设,增强地方治理能力,保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高度统一。笔者以地方实际问题为导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找准地方实际问题是地方立法的基本特色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家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国家管理制度化的能力和国家治理合法化的能力两个方面,主要通过立法完善法规体系,推进国家治理合法化。客观上讲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完全对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地方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在客观上解决不了的地方问题就是地方实际问题,通常通过地方立法机关细化、延伸、规范、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出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这个过程就是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前提是找准地方实际问题,在找准地方问题的前提下制定出解决地方问题的规定。可以说找准地方实际问题基本上就把握了解决地方问题的方向,地方实际问题准确与否关系着地方立法的质量,这是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中的重要事项,涉及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污染、扶贫救济、征地拆迁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常是地方人民群众关注的话题,与地方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基本上能够反映出当地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民俗、风情等方面的立法需求,这些问题因地域条件、经济发展、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等发展不平衡形成各地方的特殊性,针对地方的特殊性立法就呈现出不同地方的不同立法特点,形成地方立法特色。
因此,把地方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切入点符合地方立法的实际,更能真实地反映本地方的特殊性,更好的满足本地方的立法需求,也能够更好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
例如,临沧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临沧市茶产业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市民缺乏对茶树的保护意识和管理意识,随意砍伐毁坏茶树,严重影响茶产业的生态发展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本条例找准地方茶树不受保护,影响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在立法中把市委的茶树管护主导意志与市民茶产业增收主张结合起来实现了全市保护和管理茶树的立法目的,有力促进临沧法治化建设。
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立法的共同意愿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特色
地方立法最重要的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立法的共同意愿。在地方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道德等各方面的需求。地方立法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地位需符合宪法精神和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需求纳入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调整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地方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某人某长官的意愿或是某部门某系统的意志,而是当地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是地方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立法期待,具有地方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愿”的特性。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在“共同意愿”的调查研究之中,与更多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行业精英联系、与更多的人民群众联系,了解地方更多的实情,找准地方存在的根本问题。多方获取当地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凝聚立法共识,统一立法主张,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立法的共同意愿从而形成地方立法的一种重要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地方根本性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推进地方治理能力,彰显法治权威。
例如,临沧城市规划和建设成为临沧发展的重要问题,其中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成为广大市民的共同意愿,希望通过立法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绿色生态,创建文明城市。这是市行业部门的愿望,市委、市政府的意志,全市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效的解决了临沧城市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立法的共同意愿”立法的重要特色。
三、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是地方立法的明显特色
地方立法不必面面俱到,不必追求高大上,但应当能够实实在在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在总体的立法制度设计上着重考虑解决地方特殊性问题,围绕地方实际问题进行立法制度设计,把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规定在法条里,作为地方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事先从制度设计上着力于立法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法规项目选项上,着重突出地方立法补充性的作用。在充分考虑上位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行为模式的前提下决定地方法规项目选项,并综合考虑选项制度的成熟性和立法的必要性,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补充、延伸、细化地方性法规,发挥补充、延伸、细化上位法的作用;在立法的原则上,着重突出地方立法自主性。在立法权限内立法,不超越权限,不违背上位法,不抄袭、照搬上位法,尽量使用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自主性条款;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着重突出地立法调整地方“具体个性问题”,注重地方立法规范和执行运行制度。
地方性法规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等条款中都有地方“具体个性问题”的规定,明确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能职责、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在法规执行的运行上,着重对法规执行力进行规范、调整、细化、落实的设定。从立法项目选项、法规制度设计、法规内容设计、行为责任布局等方面对地方个性问题作出适用的、可行的规定,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规定能够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问题。立法制度设计因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立法特点,这种不同的特点是各地方独具的特点,形成地方立法明显的特色。
四、地方立法有效管用是地方立法的根本特色
找准地方实际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地方实际问题,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是解决地方立法的根本性问题,这是地方立法的根本要求。地方性法规能否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在于法规实施后的适用性。法规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在立法制度设计上是否对法规的执行运行作了可行性设定,如果没有设定,执行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第二方面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执法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人能不能按照设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方面按照法规规定执行后,法规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否能够有机统一,特别是当地人民群众是否有意见是否满意。满足以上三个方面条件能够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是有效管用的法规;反之,则是无效不管用的法规。因此地方性法规有效管用是地方立法的根本特色。
总之,地方立法就是制定找准地方实际问题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法规,从而更好的体现地方特殊性,呈现地方立法特色,更好的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实现地方立法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