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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要把握好的重点内容

时间:2020/6/8 10:23:54|本文来源: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田光荣|点击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力,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内容极其丰富,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通过学习后,笔者体会最深刻的就是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学习贯彻民法典就要把握其重点内容,及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民法典总则

 民法典总则第一编共十章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该编基本上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内容有:

基本规定。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总则第二至四章,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权利。总则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总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总则第八章至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二、民法典所指的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共五个分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

通则。第一分编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三、民法典所指的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三个分编)。“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主要内容有:

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三编还在总结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客运合同、赠与合同等。

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民法典所指的格权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共六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主要内容有:

一般规定。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如,人格权的定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等。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如,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笔名、艺名、网名等被他人使用的处理。

肖像权。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如,规定了隐私的定义、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等。

 五、民法典所指的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共五章)。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般规定。第一章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结婚。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离婚。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久调不判”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收养。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所指的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共四章)。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一般规定。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的处理。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民法典所指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共十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般规定。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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