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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四点认识

时间:2017/12/11 9:52:34|本文来源: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田光荣|点击数: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学习后,对监察委员会有四点粗浅的认识。

 一、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将原来的人民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即: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行使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

 二、监察委员会行使十二项职权

《决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为履行职能,可以采取十二项具体措施。即:1.谈话;2.讯问;3.询问;4.查询;5.冻结;6.调取;7.查封;8.扣押;9.搜查;10.勘验检查;11.鉴定;12.留置。

 三、监察委员会监察六类对象

 监察,顾名思义,监是监督、约束权力,察是考察、检举官员。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有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即也要把那些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纳入到监察范围来。

“监”所有国家官员,“察”一切公共权力,是用统一机关来 “ 监 ”、用法治手段来 “察” 的权力监督,最终实现让所有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初衷。

 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即: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对象扩大到6大类人群。

 四、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

《决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即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类人员组成。其中,主任由本级人代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