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特赦的认识和理解
时间:2019/7/5 11:03:39|本文来源: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田光荣|点击数: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简称特赦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牵动着成千上万名罪犯及其家人的心。
一、特赦的基本含义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赦刑不赦罪),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四种:
一是对国家重大喜庆活动的庆祝;二是对罪犯不具有再犯罪危险性的肯定;三是对成文刑法局限性的修正;四是对基于刑法变化的判决效果的变更。
特赦在我国并不常见。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对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推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被特赦的罪犯,大多是战犯或参战有功的罪犯。
2015年,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特赦令。该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这次的特赦是继2015年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的特赦,兼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展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现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二、特赦的九类对象
这次的特赦令不再局限于战犯或参战有功的罪犯,明确了特赦罪犯的九类对象:
(一)参加过抗战、解放战争(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的。
(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战(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的。
(三)新中国成立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新增加的特赦对象)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新增加的特赦对象)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新增加的特赦对象)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新增加的特赦对象)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新增加的特赦对象)的。
一至四类罪犯,曾经为民族独立、建立新中国、保卫和建设国家做出过贡献。对第五类对象实行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对第六至八类罪犯特赦,体现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关怀,其中,对第八类对象实行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们感恩党和政府,妥善照顾家庭,积极回报社会。
第九类对象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这九类特赦对象,既包括中国籍罪犯,也包括外国籍罪犯;既包括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属于九类特赦对象,方可考虑特赦。
三、特赦的禁止条件
特赦令同时明确,在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即特赦令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为防止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严重刑事犯罪等罪犯不宜特赦;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
(二)部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即特赦令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虽然属于特赦对象,但存在五种禁止特赦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特赦。
四、特赦法律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特赦的法律程序。依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我国特赦的法定程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特赦决定的执行具体程序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特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
特赦实施完毕后,有关部门还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对被特赦人员的教育管理,促其出狱后能够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同时,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稳定和心理安抚工作,促进被害人与被特赦人员正常关系的修复。简言之,特赦的具体司法程序是“提请特赦—裁定是否准许特赦”。
(二)特赦的时限要求。决定和特赦令明确了特赦的时间要求:
一是在国庆七十周年之际进行特赦。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
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即只有在国庆70周年之际,才进行特赦,过后,不再进行。决定和特赦令不再延用。司法机关会做到“应赦尽赦、不错赦、不漏赦”。当然,能够在节庆之前,特赦出狱,特赦效果更好,会增加喜庆氛围。
二是对2019年1月1日前的罪犯进行特赦。特赦令明确要求,对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如果是在2019年才审判的案件,或者判决才生效的案件,不属于2019年1月1日前的罪犯,就不得特赦。
三是对2019年6月29日止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特赦。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特赦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如果是在2019年6月29日以后,才符合特赦条件的,就不得特赦。
总之,一名罪犯,要想得到特赦,必须是具备条件的特赦对象,符合特赦时限要求,并经过特赦法定程序,方可得到特赦。对于这次未能得到特赦的罪犯,更需要帮助教育,特赦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才是唯一的出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早日出狱,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