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工作综述
时间:2019/10/24 16:15:3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查映昌|点击数: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来作出的重要贡献,对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
40年来,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临沧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贡献了人大力量。
四十年风雨兼程,临沧人大扬帆起航
1950年至1954年,临沧各县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相继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后,至1965年,各县依据宪法规定,先后进行过6次普选,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县长、副县长,人民委员会。
1966年6月,开始为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迫中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照选举法、组织法的规定,1981年11月,地委批准成立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1980年至1981年,临沧地区八县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
1989年,云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临沧地区人大工委成立。
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临沧撤地设市,2004年9月,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召开,标志着临沧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完整建立。
一、临沧人大工作联络组的组建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边疆大地得到恢复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是临沧地区第一个专门负责人大工作的机构,改变了之前地区的人大工作由地委办、行署办、组织、民政、民族、统战等部门临时负责的状况,使人大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
在中共临沧地委的领导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职责,联络组认真开展人大工作。指导县乡换届选举,深入县乡调研,及时纠正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各县进展情况,推进选举工作有序开展。
组织相关部门对省人大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组织临沧选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组织各县对法律法规在本区域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临沧地区民主法制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1989年1月,经云南省委同意,云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临沧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在不设人大常委会的临沧等7个地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属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当年9月,地区人大工委举行第一次会议。1989年9月至2004年9月,地区人大工委历经15年时间,地区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临沧地委的领导下,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赋予的职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强化监督职能,对“一署两院”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为推进临沧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5年间,共举行工委会议65次,听取和讨论临沧行署和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临沧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130多个,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普六普九义务教育规划、普法教育、国企改革、扶贫攻坚、打击犯罪、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文化、科技、卫生、民族、民政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监督;
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地区人大工委委员对行署工商局、行署文化局、行署公安局、行署农业局等13个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评议;作出在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三制”的决定,在地直 49 个部门完成了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赔偿制的“三制”工作;
加强对行署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积极指导沧源、耿马、双江3个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按照地委的要求制定依法治区五年规划并督促“一署两院”及相关部门落实;加强与县乡人大的工作联系,指导县乡换届工作,列席县人代会,对乡镇人大主席进行培训等。
15年间,地区人大工委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为临沧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地方权力机关完整建立
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临沧撤地设市,2004年9 月,召开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得以依法、全面、有效开展,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是临沧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设置日趋完善。
2019年,经市委批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设8个专门委员会(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人大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委员会和1个办事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完备的机构设置,强有力的人员配齐,明确的职责分工,为常委会全面有效行使职权奠定了基础。依照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工作规范,实现议事有规则、会议有规程、工作有制度、行为有规范,建立起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使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长足发展。
围绕“三个阶段性特征”,依法履职尽责
2004年9月至今,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历第一届到第四届,走过15年。
15年来,在中共临沧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使人大工作更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推进临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发挥了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来谋划和推动人大工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全面工作,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主动向市委请示,坚决落实市委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人大工作始终与市委同心同向、同力同行、同频共振。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激发全市各族人民投身临沧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优势,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与“一府一委两院”协调一致地开展各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同时,不断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全面理解和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深入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成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二、坚持主导立法,地方立法工作开创新局面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11月26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指导自治县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按照市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不断完善立法机构队伍建设,成立法咨询专家库,建立2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按照“有效、管用、有特色、好操作”的工作思路,结合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三大主题,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先后制定了5部单行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四部条例已公布实施。《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审查通过,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9年10月21日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研究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定》等10个立法工作制度。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力推进人大立法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强化大局意识,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2004年9月至今,临沧市共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0次。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
审议通过临沧市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强化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履职能力,不断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市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主任会议218次、常委会会议124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149个,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法对市本级财政决算及预算调整、《关于将三角梅作为临沧市市花的决议》《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等114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助推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落实。
四、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
2004年9月至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产生临沧市出席云南省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9名;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依法进行人事任免,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36人(次)。
五、突出发展主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民生社会事业改善。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15年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02个,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164次,开展专题询问7次。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报告办法》《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办法》,听取和审议市水务局、市民宗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15个部门工作情况报告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主要领导的履职情况报告。
六、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持续创新代表工作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代表工作取得了显著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重大情况向代表通报、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逐步完善,邀请代表263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进一步畅通,代表依法履职热情不断提升。
代表建议督办取得实效。15年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630件。始终做到代表建议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推动了问题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自2013年起,开展“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为主题的“为民办实事说实话活动”,基层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5135户,为群众办实事4381件,收集意见建议535条,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充分体现了民心所想、党心所向、政府所为、代表所愿、人大所能。
市县乡三级人大上下联动切实加强。出台《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便于联络、便于活动、便于联系选举单位和选区选民为原则,按照“九有”要求,建成77个代表工作站,986个代表联络室,实现了全市行政村全覆盖。
在全省率先组织落实省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的要求,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表现,为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提出了临沧方案,创出了临沧经验。依法规范、上下联动、充满活力的人大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40年风雨兼程,40年改革创新,我们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推向前进,为推动临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