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议案
时间:2020/6/19 14:36:17|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作者:黄光梅|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名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近年来,临沧市各级人大代表对议案工作更加重视,每次人代会会议上代表们都会提出相关的议案,但却鲜有议案成形,绝大多数都转为了建议处理。在此,就人大代表议案谈点认识。
一、议案的概念
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二、议案形成应具备的条件
(一)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作了规定。
具体来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有:
一是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 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是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事项;
三是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四是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五是关于加强和改进本级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建议;
六是关于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事项。
只有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才有可能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才能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三)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人大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特别需要强调,人大代表行使提议案权,重点要把握的问题是所提出的议案必须是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太了解,认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
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一些议案实际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如,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芒市至孟连高速公路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段项目开工建设的议案》和《关于加快永德县生物产业发展的议案》以及在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实施永德湖滨城市、国际气候度假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其职权范围是属于政府,而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所以转为了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因此,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的事项,而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财政拨款、具体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三、提出议案需注意的问题
(一)格式。议案要一事一案,案由、案据和方案齐备。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
案由,即提出一件议案的理由,内容要简要、具体、明确,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案据,即所提议案的基本依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要有具体内容。
方案,即对所提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
(二)使用会议统一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三)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确认,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等信息。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不是简单的共同签名,而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志。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
四、议案处理程序
人大代表有必要对议案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解,以便对处理议案心中有数。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有专门委员会的,由会议秘书处下设的议案组负责接收议案和对议案进行分类,经会议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后,由会议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经会议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
立案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可有以下处理方法:
一是决定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二是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三是不列入会议议程,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四是对不属于议案范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审议。即代表对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前的审议工作,代表们可就议案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经过讨论修改,使议案内容更加完整。
代表表决。即代表审议后的议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为了确保议案的严肃性,使其具有约束力,必须提出议案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决议,议案成立。若全体代表过半数反对或弃权,此项议案就不能成立。
代表议案办结的程序。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即转入办理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商交办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有关部门办理后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将该议案办理结果书面向全体代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