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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5/4/30 16:01:30|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严格执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推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临沧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同步审查工作。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确保其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逐步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五、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将一式3份的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备案,电子文本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六)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七、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移送审查、联合审查、数据库入库、能力提升等方面协同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效。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突出审查重点,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八、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九、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公报和本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报送接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法制工委应当开展督促检查。

 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使用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全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提高备案审查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制定机关应当使用好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

 十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通过召开培训会、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委托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备案审查委员会,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由联系立法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相关专工委负责人组成。

 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备案审查委员会。

 十二、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7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临沧市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录入者:李贵荣 责任编辑:李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