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03号)
时间:2020/9/24 9:21:34|本文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点击数: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于2020年1月22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1月22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边疆巩固、环境优美、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自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四、自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年农历8月14日为佤族新米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