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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时间:2020/8/31 16:31:32|本文来源:耿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于2020年5月24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5月24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

 二、自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三、自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四、自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泼水节、青苗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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