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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内设机构简介

时间:2019/6/21 15:41:59|本文来源: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田光荣|点击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设立的组织机构中,习惯上都称作委员会。地方人大都设有哪些委员会,并不被社会大众所熟知。笔者作如下简介,供商榷。

 一、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下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常设的专门机构。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修改前,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组织法第30条)。

 依照这一规定精神,结合立法工作的需要及机构改革,临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为: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大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临沧市的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人大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大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人大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人大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法律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不同,虽然也是常设机构,且组成人员都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但专门委员会没有实体性权力。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等。

 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53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的“办事机构”即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等;“其他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是专指“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工作委员会、配备多少人,因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

 依照这一规定精神,结合机构改革,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临沧市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临沧市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

 四、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