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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人办〔2017〕123号

时间:2018/1/8 9:03:32|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临沧市贯彻《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临沧市贯彻《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以及《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依法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严格执行立法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

 第三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拟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征询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自治县拟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后,由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相关委室就立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常委会党组。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后,上报中共临沧市委审定。

 第五条 中共临沧市委审定同意自治县拟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规定上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

 第六条 自治县立法规划和计划报审程序完成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组织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审定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自治县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起草和市级层面论证修改工作。条例党内送审稿报同级党委审查前一个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意见。

 第八条 自治县条例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比较成熟后,按党内程序报批。

 (一)条例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同意,报同级党委。同级党委修改把关,召开常委会研究同意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报中共临沧市委。

 (二)收到中共临沧市委批转的条例党内送审稿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程序办理。

 (三)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相关委(室)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重点审查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是否突出自治县特色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结构、体制、文字表述符合立法规范。经论证修改审查后,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同意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后,报中共临沧市委审定。经中共临沧市委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中共云南省委。

 第九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中共云南省委批复的党内送审稿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例,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公布施行。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龚文军同志。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