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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人办〔2019〕34号

时间:2019/5/7 9:12:14|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顾问在人大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统一标准、集中选聘、分别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顾问。

 专家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外聘请的、为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士。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聘请专家顾问。

 第三条 专家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和丰富经验。其中,法律实践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他领域专家应当具有丰富的理论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代表性的学术或实践成果,并具有从事本领域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热心参与专家顾问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专家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法学领域专家;

 (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专家。

 第五条 专家顾问的选聘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条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自行决定专家顾问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财经、预算类专家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他类专家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决定专家顾问人选后,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向受聘的专家顾问颁发聘书。聘书式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拟定。

 专家顾问的聘期为5年(原则上与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一致),从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聘期中可以增补或者解聘个别专家顾问。增补或者解聘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聘请程序。

 第六条 专家顾问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邀请或者委托,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清理、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的立法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审查监督、预算审查监督、经济运行和经济重大事项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复杂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等监督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和议案、建议的办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邀请参与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专家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专家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向专家顾问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

 (三)邀请参加有关调研活动;

 (四)单独拜访征求意见;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专家顾问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当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专家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向专家顾问适时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可以将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整理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选聘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包括专家顾问的邀请、活动组织等。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当认真记录专家顾问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咨询的次数、方式、意见采纳情况等,并定期向专家顾问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顾问: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完成委托事务的;

 (三)调离临沧市工作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三条 鼓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采取课题研究、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委托评估等方式,与专家顾问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专家对人大工作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